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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遗失身份证后,不要让“被现象”成无解之题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12月23日   第 02 版)

  背景: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如今又有“被结婚”。

  因近期购房等事宜,贵州代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代女士称,2013年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过,但很快进行了补办,没想到会被冒用。

  后经临漳县民政局证实,2013年,确实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证在该民政局进行过结婚登记,但民政局无法撤销该条记录。

  @经济日报:从技术层面来说,由于民政局登记信息未和公安局联网,加上之前民政局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导致丢失的身份证还能被盗用来进行二次婚姻登记。从公共服务来看,这明显是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造成的,没有认真核实本人信息,是一种人为失误。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让被冒名者来承担损失,发现错误后还不能及时纠错,更是公共服务的缺失。

  @刘婷婷:有关部门应健全法规制度、畅通救济渠道、主动纠正错误,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秦平:要解决因身份证冒用产生的“被现象”,从法律上讲,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身份证申领和发放规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而从技术上讲,重新发放身份证后原有身份证即时失效也是可以实现的。

  @叶小林:“被结婚”错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应该为纠正错误而付出一系列代价。从保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来说,应当由“被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清事实,及时撤销非法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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