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日前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
征信机制建设正在司法、交通、金融、旅游、市场等诸多领域全面铺开,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的趋势,也已经释放出了惩戒、威慑、教育、防范功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夯实了诚信底线,约束和倒逼市场主体、民众增强了诚信意识,规范了相关行为。
然而,征信机制的“百花”并不都是芬芳馥郁的漂亮花朵,其中也夹杂着一些“野花杂草”。
前段时间,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曾放言:“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信用将成问题。”引来一片质疑声、批评声。舆论认为,“频繁跳槽算失信”在法律和劳动契约中都找不到依据,是乱开药方、乱定规矩。而一些地方推行的“行人闯红灯算失信”等做法也备受争议。目前,在少数地方、在少数部门、在一些领域,确实存在着征信建设随意性、盲目性的问题,确实存在着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自由化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或民众的相关权益构成了误限、误伤,损害了征信机制的公信力,影响了征信机制建设的社会效果。
征信机制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当前,征信机制还处于一种比较松散的状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法律中的专项条款来调整失信黑名单,仅有的一部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失信黑名单的调整也过于原则、笼统、模糊,这给了各地、各部门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揆诸现实,赖以作为失信惩戒依据的大多是红头文件,连规章都很少。且对于地方或有关部门而言,立项失信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惩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各自为战、各行其事。在这种宽泛、随意的氛围中,出现一些失信惩戒的误区或乱象在所难免。
笔者以为,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问题,通过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出台实施细则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方式,给失信黑名单立个统一规矩,拉一个监督黑名单,明确有权推出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范围、失信黑名单的禁限领域和禁限措施范围以及立项失信黑名单的审批备案流程,明确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领域和措施白名单、不得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黑名单、解除失信惩戒的条件和通道。这样,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失信惩戒时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就能促进失信黑名单机制规范化,而市场主体、民众也能对失信惩戒做到心中有数、心服口服,更好地监督失信黑名单的实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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