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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08月19日 星期一

区域性惯例不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08月19日   第 02 版)

  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以下简称“上海迪士尼”) 日前被一位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大学生告上法庭。对此,上海迪士尼度假区的回应是: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我们评判一个商业行为的正当性,首先是看其是否合法,如果相关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调整,那么,再看其是否符合商业道德、商业惯例。

  针对上海迪士尼的“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规则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都有规定,都给出了法律答案。迪士尼罔顾这些法律规定,反而谈及商业惯例,这属于避实就虚、强词夺理,既不符合评定商业行为的逻辑和顺序,也不符合法治原则。退一步讲,如迪士尼所言,确有一些国内的主题乐园以及亚洲几家迪士尼奉行“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规则,这种惯例也只是一种区域性惯例,区域性惯例更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迪士尼在全世界有6个园区,在美国和法国的园区都不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唯独在亚洲禁止,对亚洲的消费者很不公平,有歧视之嫌。

  上海迪士尼的园区很大,很多项目都要排队等候,消费者在里面游玩耗时较长,往往需要在园区内进食,而园区内的餐饮价格比园区外明显要高出一大截。如果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实际上就将消费者的餐饮选择权限定在了园区之内,消费者就得付出更高的消费成本。《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海迪士尼单方面制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搜查权涉及公民的人身权,是公安等少数部门拥有的法定权力,企业显然没有搜查权,如果迪士尼以拦截食品进园为由搜查消费者随身携带的包袋,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尊严权和隐私权。

  在法律面前,不容企业任性,也不容什么涉嫌侵权的惯例。上海迪士尼应该正视此次事件,全面检省“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做法,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纠偏。而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单位也有必要通过判决、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立案调查、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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