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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

北京信和嘉园小区车位管理方被立案调查

■中国城市报记者 王 楠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08月12日   第 06 版)

  5月27日,本报刊登《小区车库管理易主,出售车位并涨租金》一文,报道了北京市信和嘉园小区物业在车库整修期间,把车库管理权转让给小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航科技),小航科技随即对外出售小区车位并大幅涨租金引发纠纷。文章刊登后受到广泛关注。近期,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

  业主:私家车无法“回家”,被迫外停屡遭罚单

  日前,记者来到信和嘉园小区,一些居民表示,事件虽然已有了一定进展,但由于车库改建导致车位数量锐减、业主“停车难”等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如B2车位只接受高价长期租赁,停车场管理方因此与业主冲突不断。”居民刘女士说,甚至出现了业主车辆被恶意破坏的情况。居民张先生则表示,一些业主由于欠费,不能把车停放在小区车位,而被迫把车停在小区外,已多次被交警贴罚单。他解释道:“目前停车场管理方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可能涉嫌违法,我们当然不能交费。”

  记者注意到,信和嘉园小区大门告示栏处贴有一份署名为小航科技的通知。通知称,目前B1停车位费用为每月450元,但租赁期限为一年起租,且只能停放小型轿车;B2层停车位为长期固定车位,可停放中大型车辆。通知还表示,B2层停车位原合同期内车主可以继续停放至合同到期,并优先享有租赁权。

  记者向小航科技工作人员了解到,信和嘉园小区长期停车位的租期为一次性20年,确定租赁后还将赠送20年,即一次性租期为40年。但当记者提出是否可只租一年时,对方表示该区域暂不接受短期租赁。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存在的纠纷不影响合同的正常签订,且能保证40年车位的有效性。但对于一些业主因纠纷而遇到的车辆被破坏问题,他认为业主只能自行规避。

  小航科技负责人占辉航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对本公司作出了处罚,车库中因改造产生的安全隐患已经排除。”而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占辉航则表示“正在开车不便多聊”。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对方不再接听。

  相关部门:已对该停车场存在问题立案调查

  记者联系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宣教科相关负责人,对方说信和嘉园地下车库存在的问题正在核查中,还需走流程。8月6日,记者来到西城区城管执法局广外执法队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信和嘉园地下车库存在的问题正在依法处理中,前期通过调查取证已经掌握部分证据。

  对于小区停车场可能存在对外销售租赁一事,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调查回复称:“自区城管委撤销该停车场备案后,信和嘉园地下车库仅对本小区居民开放停车,未对社会车辆开放并收费。”

  记者了解到,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如果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位进行备案,城管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西城区城管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调查后则表示,小航公司拆除信和嘉园地下二层立体停车设备,将原有预留地坑机械停车间部分封闭,加建横向地板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认定为涉嫌违法。此外,对于小区地下二层停车位因改建造成机械车位设备拆除,减少停车泊位150个的行为,均已立案调查。

  律师:租期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贾建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小航科技对信和嘉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改造行为,已经涉嫌两项违法。

  “首先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构成违法建设行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当事方应当在20日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物,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其次,小航科技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贾建军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违反规定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如今相关部门已认定小航科技减少停车泊位150个,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以共计150万元罚款。”

  此外,贾建军还表示,B2停车场已被执法部门确认涉嫌违法改造,在即将面临强制拆除和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小航公司仍公开以40年长期租赁为由收取租赁费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小航科技这种租20年送20年的做法属变相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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