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乘车霸座、拖欠水电费等不良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信息,严重失信的市民和企业将受到惩戒;而守信的市民和企业将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多方面受到“优待”……
今年8月1日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全过程进行了规范,着力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规定》明确,广州市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覆盖全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依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网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对外公示。信息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有权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
以下八种情形将纳入失信。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的咨询服务成果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等妨碍公共交通秩序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定》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领域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依据《规定》,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等。
依据《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转自《广州日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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