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从2019年起,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座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座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座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座直辖市每年确定2座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5部门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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