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在促销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或者服务都开展价格促销。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经营者对外宣称折价、降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计算基础;否则,其折价、降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降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可以不标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若标示价格或者价值,应当遵守以下规则: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有售的,应当标示当前销售价格;无法确定赠品在市场上销售的,不得标示价格或者价值。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者以赠送方式进行价格促销,赠送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可兑换物品、服务、现金或者折抵价款凭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明确标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的兑换规则、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有关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须向其他经营者兑换或者可以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标示其他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可兑换赠品的,赠品的标价规则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可折抵价款的,折价的计算基准价格应当为经营者或者接受兑换的其他经营者的当前售价。(转自北青网,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