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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

违法成本过低 网络侵权频发

■中国城市报记者 王 楠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05月20日   第 06 版)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各类网络侵权事件屡见不鲜。葛优、刘德华等公众人物,都曾因广告商非法使用其肖像牟利而与之对簿公堂。4月8日,本报刊登的《原“明星委员”照片竟成护发广告宣传图》一文,报道抖音网络平台侵犯广东省政协原常委孟浩肖像权、名誉权事件,也对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深入调查。

  为何部分网络平台对肖像侵权屡禁不止?

  “侵权违法成本过低或成为网络侵权现象泛滥原因之一。”媒体评论员苏少鑫说,国内侵犯肖像权案例的赔偿金额在3—20万元。

  “想象一下,商家会怎样选择?请一位明星代言少则上百万元,多则近千万元。”苏少鑫说,“但侵犯明星肖像权,最多也就赔偿20万元。商家会发现侵权性价比更高。”

  利用明星或公众人物进行宣传广告的企业或产品,带有“赌一把”的心态。如果商家“不走运”被发现侵权并要求赔偿,可能只用几万元就能解决问题,而此时广告效果可能已经达到;而如果没被发现,违法成本几乎是零,可谓“一本万利”。

  “所以,这样的违法成本,对有意侵权的商家来说,根本谈不上惩罚,简直就是鼓励。”苏少鑫说。

  面对网络侵权投诉,抖音网络平台曾提到,如果当事人发现平台有损害、侵犯自身权益的广告,可以向平台提出删除、断开链接的要求。

  “这是一种免责前置条件,是网络平台法律上的避风港。”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则楚表示,避风港原则不应是企业免责条款,应该是协助追责的审核机制。

  “就好像菜市场中,如果有人买了假货食用后发生意外,那市场管理部门必须负责,不是说采取了补救措施就不用承担责任。网络平台也一样。” 王则楚表示,抖音作为网络平台,向广告商收取平台使用费、通过平台盈利是一种商业行为,应该责权明确,侵权就得担责。

  “类似抖音的网络平台,由于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加强对自身平台内容的监督和制约非常有必要。”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文哲研究所所长曾德雄表示。

  事实上,国家对互联网一直都有成熟的审查制度与管理系统,并对经营单位在内容审查上提出过相关要求。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如何保证?这就意味着网络平台要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 曾德雄认为:“抖音应该也有自己的审查机制,但如果老出现问题就说明需要进一步整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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