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阿嫱 实习生樊悦池)日前,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和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的用户资金管理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同时,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办法》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不得超过10%,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不得超过30000元。
押金退还方面,六部门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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