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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03月18日 星期一

徐诺金代表建议

加快修改《反洗钱法》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系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03月18日   第 11 版)

  ■明晰反洗钱定义是“首务”。《反洗钱法》应与《刑法》相呼应,不规定上游犯罪,顺应国际标准中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我国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现行《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建议》。

  “反洗钱协作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在反洗钱监管中,跨部门协作不顺畅,未形成有效合力。”徐诺金认为,目前《反洗钱法》还存在对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晰的问题,调查工作效率难以保证。

  徐诺金表示,修改现行《反洗钱法》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统筹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局势,突出“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

  明晰反洗钱定义是“首务”。他建议《反洗钱法》应与《刑法》相呼应,不规定上游犯罪,顺应国际标准中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扩大义务机构范围是“核心”。徐诺金表示,我国可以“新40项建议”,利用开展的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将金融机构定义为金融从业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业务的界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建议参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在法律层面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涵盖的范畴及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提高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徐诺金建议将义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未按规定完善反洗钱系统、未按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等违法违规行为类型纳入行政处罚;建议调整法律责任中行政罚款的幅度,取消罚款上限,做到违法违规与处罚相匹配,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树立反洗钱监管权威。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徐诺金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和分工。他建议明确反洗钱调查的范围,并将调查主体扩大至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同时,明确反洗钱调查的范围,以充分发挥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职能效用。

  徐诺金还提出,《反洗钱法》可以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有关内容,将实践成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徐诺金说,应该进一步细化义务机构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相关职责,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有关内容,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阻止账户活动、禁止交易等预防性措施,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确保义务机构遵循与定向金融制裁规定义务有关的法律或者强制性措施的要求,以切实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并与反洗钱国际标准接轨。

  (中国城市报记者余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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