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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9年01月07日 星期一

举报过期食品奖励2角,依据何在(微言微语)

《 中国城市报 》( 2019年01月07日   第 02 版)

  背景: 

  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贾某某在超市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济南市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该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案件货值金额的10%”即2角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为认定奖励2角钱并无不当,贾某某不服上诉。1月2日,济南中院二审宣布,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巍岳钦禹: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是按照案件性质,或者按照所得比例奖励,就是从罚款的5万元中支出。按照消费者的消费算案值奖励,还是头一次听说。 

  @胡子与海:食品安全是底线,我们得共同维护支持,人人打假才能让大家吃得放心。举报过期食品,举报得好,应重奖,应提倡鼓励,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大伙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来。奖励2毛,还不够举报的电话费,往后谁还举报、谁还管事? 

  @嘉善老顾:奖励2毛钱,不要说举报人,就是公众都有受辱的感觉,这件事的根子恐怕还是食药监局鼓励举报的制度缺陷。如果猜得不错,奖励制度规定的是奖励被举报对象违法所得的10%,济南中院提出的“至少奖励2000元”,依据又何在呢? 

  @匹夫_为善:监管部门最不待见的,应该是假冒伪劣行为,而不是市场监管的助力者。这个道理如果拎不清,容易把自己做成市场监管的“猪队友”。 

  @雪霁snow:依法依规办事,既不纵容心怀不轨的恶意打假人,也要保证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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