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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8年07月02日 星期一

将城市社区自治纳入法治化轨道

《 中国城市报 》( 2018年07月02日   第 02 版)

  社区,是城市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构成城市社会结构体系的最基本的细胞。只有一个个“社区细胞”得到充分的发展,整个城市有机体才能呈现出足够的活力。通过社区发展实现社会进步,进而实现社会现代化,已成为许多国家长期致力的城市发展实践。

  社区自治,是指在社区事务的管理中根据社区居民意愿采取集体选择的方式依法进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社区自治的联结纽带也在逐步发生转化、变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作为社会自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自治越来越被重视。

  作为城市细胞的基层社区,政府大包大揽的治理模式日益力不从心,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领导集体对社区基层治理改革的大力支持,以社区为平台,社区共治与群众自治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正在全国多个大城市实践,并初见成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为新时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具象的目标和抓手。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简单地将“社区”等同于“行政区”,用行政管理代替社区自治,严重影响城市社区自治进程,不利于扩大基层民主。城市社区自治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居民参与动力不足、内部建设缺乏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外部保障不足等制约因素和突破难点,特别是城市社区自治制度机制的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比如,在民主监督方面,除了部分地方已经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外,全国范围的居务监督委员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发挥其实际作用更无从谈起。而在法制建设上,针对社区自治的法规并不多,由于没有全面、系统、细致地为社区自治立法,这势必影响社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同时也面临着身份地位、制度生存环境、经济资源和自身生长能力的困境。

  从我国社区治理历史与现实来看,迫切需要社区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城市社区建设的直接目标,也是实现基层民主的关键。

  城市善治在社区,社区和谐在自治。因此,城市社区自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协作机制、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优化社区服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应加强对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明确社区居民参与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并建立健全各种参与机制,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应建立和培育多元化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结合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鼓励和推动非营利组织在城市基层社会的发展,支持引导社区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到社区服务中。

  第四,应强化对社区服务的规定,应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建立社区服务的新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

  第五,创新社区自治经费投入机制,改善社区自治的条件。不断拓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建立多元化投入分担机制。

  第六,推进城市社区自治的法治化。增强社区自治的约束性与秩序性,有效发挥出社会组织、团体章程、乡规民约以及市民公约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法律、治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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