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旨在规范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停车服务、停车行为等,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自此,北京市停车管理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信用记录通常可以对违停当事人构成足够的压力,因此征信系统可作为辅助,有效减少不良行为发生。《条例》明确,要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良好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进行公示。
另外,为杜绝乱收费和逃缴的现象,《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如违反相关规定并未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将处1万元罚款。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实现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车位分配不均的状况,《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也应当将机动车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开放。
针对停车费的收取机制,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另外,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道路停车收费去向的问题,《条例》中也有明确。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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