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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8年02月26日 星期一

中欧对阻拦公共交通处罚方式的差异

■郝铁川 《 中国城市报 》( 2018年02月26日   第 22 版)

  1月10日,合肥铁路公安通过官方微博通报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阻拦高铁列车发车一事的情况: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公安机关依据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笔者觉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行政处罚是非常适当的。但翻阅一些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本人却发现按照这些国家的刑法规定,罗某的行为完全可以入罪。

  根据欧洲国家的刑法规定,像罗某这样阻拦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章“违反交通安全罪”第38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造成严重危险,以致交通受到以下影响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或处3个月至8个月罚金”,该条第二项规定:“有义务而不恢复公路行车安全的。”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九章“危害公共交通的重罪和轻罪”第239条(妨碍公共服务设施)第1款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监禁刑:——故意阻碍、妨碍或危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行,尤其是铁路、邮政、电报或电话企业的运营的;——故意阻碍、妨碍或危害供水、供电、供热设施或设备的。”该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过失为上述行为的,处监禁刑或罚金。”

  《瑞典刑法典》第十三章“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第4条规定:“严重扰乱或阻碍公共交通或电信、电话、电台或其他类似公共设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扰乱或妨害供水、照明、供热、动力的供应装置的,同样适用本规定。”上述行为可处4年以下监禁。

  《芬兰刑法典》第二十三章“交通犯罪”第十一a条“妨碍交通(400/2002)”第1款规定:“对普通航空、铁路或者水路交通流动造成较大障碍的,因为妨碍交通被判处罚金或者最高6个月的有期监禁。”第2款规定:“关于妨碍道路交通或者有轨电车交通运输的规定包含在道路交通法中。”

  《葡萄牙刑法典》第290条“妨害道路运输安全罪”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或者行驶设置障碍的,处1年至5年监禁。如果是基于过失而实施的,处不超过2年监禁或罚金。

  《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第148条规定:“引发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火灾、垮塌、爆炸、洪水、海损、铁路或者航空事故的,处2年以上21年以下监禁;犯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重大损害的重罪,处5年以上21年以下监禁。”

  为什么我国刑法典没有把阻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定为犯罪,而欧洲多数国家却列入犯罪范畴呢?有人说,这是因为欧洲国家把我们这里的一些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纳入到了刑法典的轻罪部分(其实不尽然,有些欧洲国家将之归为重罪部分)。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视为诸如阻碍公共交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欧洲国家却要视为犯罪,处罚比中国重些?我觉得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中国刑法在兼顾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侵害公民权利罪行为的基础上,较偏重于对前者的打击;而欧洲国家则在上述基础上较偏重于对后者的打击。

  这从中国刑法和欧洲国家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先后顺序可以获知。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章涉及罪名共有10条,先后规定的是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像中国刑法分则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放在首位的欧洲国家比较少,笔者看到的只有挪威、保加利亚、冰岛、法国等,比较多的欧洲国家是将打击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内容放在分则的首位,如瑞典、葡萄牙、西班牙、瑞士、捷克等,其次是将违反宪法秩序的犯罪内容放在分则首位,这一类中既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也有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如意大利、希腊等,复次是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放在分则首位,如芬兰。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的这一差异是他们把阻碍交通正常运行是否视为犯罪的重要原因。后者认为阻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因此要定为犯罪。

  第二,欧洲国家比较重视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只要出现了违反规则的行为,不管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对规则的违反,不做过多区分,因此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容易入刑。而中国虽然也有危险犯的规定,但比较重视结果犯,只有发生了严重的后果,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出现了同样的违反规则行为,后果严重的入刑,轻微的给与行政处罚。

  (作者系上海文史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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