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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8年01月08日 星期一

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思考

■孙东雅 《 中国城市报 》( 2018年01月08日   第 22 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正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行业调解与司法裁判等手段的有机结合,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纠纷,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

  从国际金融保险业发展实践看,在传统的司法裁判之外,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多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参与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一个普遍趋势,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甚至成为解决保险纠纷的主要渠道。

  在总结保险纠纷审判和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创新保险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形式,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体制机制优势,成为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样本”。

  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加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推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序运行。目前,全国已有185个地市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2016年,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案件25871件,调解成功20262件,成功率达78%。

  保险诉调对接机制面临的问题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东部和中部保险业发达地区(往往也是经济发达地区)开展较好,在西部和保险业欠发达地区发展迟缓,甚至面临一定阻力。二是法律环境待改善。一些保险疑难问题缺乏统一的处理标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处理同一类问题时掌握裁判尺度不一,突出体现在格式条款适用、免责告知、医疗费用标准、误工费标准和护理费标准等方面。三是调解能力有待加强。各地保险纠纷调解机构中的调解员总量不足,来自保险公司法务、客服等人员较多,公信力不够;保险业外调解员公信力较高,但数量较少,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法律不熟悉。

  加强和完善保险诉调对接机制的思考

  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消费者维权事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人民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保险纠纷具有数量多、增速快、标的小、专业性强,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特点,若不加引导一股脑地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造成当事人诉累,也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解决保险纠纷中的作用。一是高度重视诉调对接机制。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把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针对保险纠纷特点,发挥人民法院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加强金融、保险商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二是加强诉调对接机制指导。加强保险法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导调解组织完善内部管理、调解规则、文书格式、统计档案、调解监督等制度。建立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改进疑难纠纷指导,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三是提升诉调对接机制能力。落实《意见》要求,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调解员遴选标准,加大对调解员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和职业道德,提高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探索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在依法公正前提下,总结各地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创新做法,探索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将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转化为民事调解书,提高工作效率;法官对调解全程予以指导和见证,调解成功即进行司法确认等。(作者单位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扩大公民参与 提高立法公信力
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