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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试行

在全国试行为立法积累经验

■中国城市报 张汉娜/整理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2月25日   第 19 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日前,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进行了解读。

  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然而,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该负责人表示,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相关专家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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