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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关于基层法院推动法律进社区的思考

■徐建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2月11日   第 22 版)

  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一个基本的假设是之所以民众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所以要普法,就是因为民众不了解法律或者说是“没有法律的概念”“法律意识不强”。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所谓“法律意识”,便可以发现,法律意识的单薄或者低下,绝不只是意味着对法律规定的不知悉和不了解,而是一个更为宏大的命题,值得我们思考。

  基于对既有的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反思,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推动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重点,并不在于追求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宣传的高频次,而着重在于提高社区民众对多元纠纷的认同度和利用率、提高社区民众对法律观念的认可度和接受率,在于应对社区民众的法治观念予以尊重并进行现代化改造,进而实现把矛盾和纠纷控制在基层、解决在一线,纠纷解决的主力是社区本身,基层法院应引导社区解决纠纷能力的建立和提高。

  结合基层法院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至少三个环节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建立巡回审判案件甄选制度

  根据调查,到社区开庭和现场调解,是社区群众最为喜爱的送法方式之一。但就法院内部而言,选择哪些案件进社区还处于比较随意的状态。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类案件是法官们常常愿意选择的案件类型,这类型案件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与社区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寻常的社会关系,也是最令人困扰的社会关系,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关心和关注,成为普遍的心理现象。二是具有调解的基础。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率往往高于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基于传统道德的功能,案件很容易地被建构和引导,获得民众的支持,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三是具有宣传的优势。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或者调解,能够更清楚地凸显法律对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肯定和褒扬,能够清晰地反应出法官的处理思路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契合,往往能够赢得民众的好评和赞扬。

  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与

  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有机衔接

  基层法院的法官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很多的基层司法经验,通常他们能够迅速准确的抓住争议焦点实施重点策略;他们能够运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快速地运用法言法语剪裁构建出简要的案件事实;他们在法律性话语和道德性话语的转变中游刃有余,寻找纠纷处理的最快捷和实用的方式。这恰恰是基层人民调解员所缺乏的,他们可能在道德立场上有优势,却无法为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准确和更加合理的法律依据,增加其说服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必定需要时间的付出和实践的锤炼。仅仅依靠现有的、次数有限的专题讲座和业务辅助培训,难以实现人民调解员纠纷解决能力的不断提升,而建立在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可以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搭建一座桥梁。

  建立方便人民调解员

  旁听案件审理、调解制度

  通过建立在人民调解员中选任陪审员的制度,可以实现法律的某些意识与社区民众的交流沟通更加通畅,但是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是有限的,因此影响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而建立方便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调解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人民调解员体验法院司法过程中的缺点,增加人民调解员与基层法院常态化的互动。在制度中,我们可以作出如下设计: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设定的电话查询案件的开庭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民调解员可随时、便捷地旁听案件的审理以及调解;对于案件的裁决结果,人民调解员如有疑问,可以向法官提出,法官可以进行答疑和解释。(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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