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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以法律之石封堵“洋垃圾”入境

温州首起走私“洋垃圾”案被公诉

■中国城市报记者 孟航/整理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1月27日   第 19 版)

  近日,浙江省温州地区发生的第一起走私“洋垃圾”案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河南籍男子赵某明知残阳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却以“人造石墨材料”的名义报关企图走私入境,被海关查获。

  电解铝阳极炭块是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消耗材料之一,炭块残极俗称残阳极。赵某从伊朗购买的残阳极都是块状,形状不规则、大小不一,小的几十斤,大的上百斤,其残阳极含碳量比较高,且价格远低于煤炭,可作为燃料使用。

  温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陈晓东说,“残阳极等‘洋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一旦进入国门,如不能正确处理会导致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我国空气、水源、土壤等生态安全,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残阳极伪装进口的不法行为。”

  受非法利益驱动,赵某等人便给“洋垃圾”换了个名,试图蒙混过关。可惜,在法律面前含糊不得,该受严惩的一个也不能落。经查,涉案残阳极逾4000吨,案值约150万元,4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洋垃圾”问题日益严峻

  “洋垃圾”是社会上的俗称,指的是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重发展轻环保思想,部分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屡禁不绝,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生态环境安全。

  受高利润驱动,“洋垃圾”走私在我国一些地方屡禁不绝,呈现高发态势,目前已形成海内外勾结、分工明确、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的犯罪利益链条。像温州“洋垃圾”案件中的赵某这样,将洋垃圾伪装后进口的走私者不胜枚举。

  有国际组织经调查后表示,每年约有5000万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从发达国家运往亚非拉等地的发展中国家,而中国是主要的受害国。美国向中国出口的电子垃圾量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中居首。欧洲每年向中国出口的数万吨固体废物中70%是没有经过分类处理的。

  针对这些“洋垃圾”,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管理,也没有成熟的技术对其进行加工处理,无法使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国人健康存在着严重威胁。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就在本月,环保部表示,将抓紧制定2017年底前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同时,研究制定2018年—2020年专项行动方案。

  《实施方案》的提出对于我国封堵“洋垃圾”入境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前路漫漫,法律法规尚为根除这一问题的短板。

  尽管我国环保部门及海关总署以及许多地市级政府一直致力于防控和打击“洋垃圾”等固体废物入境,但是从实际效果来说并不明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我国现有有关固体废弃物管制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同时尚未制定有关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防治“洋垃圾”污染的法律体系和框架。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15年修订,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原来的“自动许可进口”变为“非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不必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该法修改后,加快了通关速度,进口企业进口废物更为便利,也减少了企业相关的滞港费用。但相关环境风险、监管空白也不容忽视。由于非限制进口无需办理许可证,如果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废物掺杂其中而没有被发现,后续流通处理仍可能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同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虽需审查许可,但以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同时走私国家禁止进口或超量限制进口的废物,躲避海关监管的情况仍不容忽视。

  法律是一方面,如何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中有这样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及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公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违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联合惩戒等。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加快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规范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

  另外,有业内专家提出,我国新颁布的环保法中对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充实,但从实际情况看,公民仍无法以个人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很多环保团体也因限制条件的缘故,很难真正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与“洋垃圾”污染有最直接关系的是公民,国家在环境立法时应提供更多民意反映途径,广泛征求群众对于环境立法方面的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从而加强环境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环境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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