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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胡康生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1月20日   第 22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今年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值得纪念的一件大事。我的一位老同事说过一句话,“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情,尽一代人的责任。”他援引清代著名学者赵翼写过的一首诗:“李杜诗篇万口传,至今已觉不新鲜。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以此说明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时代的人只能书写自己的历史一页。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到2017年通过民法总则,历时30余年,表明我们一代又一代人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的不懈努力,彭真同志为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以说,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诞生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各有其时代背景、时代特征、时代意义。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历时30余年,看是一字之变,却是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征。民法总则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总则11章206条比较民法通则9章156条,变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章为基本规定,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章名更为准确。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强化、细化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原则,如第五条在民法通则自愿原则上,明确意思自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另外还新增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发展理念。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民法总则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次修改增加了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样修改,有利于政策转化为法律,推进法治,有利于适用善良风俗习惯、国际通行做法,公序良俗还使海峡两岸法言法语一致;二是其他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定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是公民(自然人)、法人两类民事主体,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主要的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为八周岁;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完善监护制度,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修改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一是机关法人;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是包括自然人、法人两个主体还是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三个主体,也一直有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如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另外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开创了在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称,开启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针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二是财产权利。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三是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四是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是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主要的修改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及委托代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五)关于民事责任。主要的修改完善:一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在民法通则列举10项基础上增加继续履行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四是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的案例),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关于诉讼时效。主要的修改完善:一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延长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这里需要说明民法总则生效后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总则生效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是民法典编纂的坚实第一步。立法机关考虑,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分编为物权篇、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认为是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有独具本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步入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阶段,我们有条件、有信心、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具有中国气派、引领改革发展的中国民法典。

  从近现代史看,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9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生效于20世纪初,让我们共同努力,在21世纪前期(2020年)颁行民法典,在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中,使法治中国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前列。(作者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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