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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最高检本月正式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

实现办案质效提升与监督制约并举

■中国城市报 乔飞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0月16日   第 19 版)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经中央批准,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对检察官进行适度放权的同时,从顶层设计上加强了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 

  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冤错案件就像毒瘤侵蚀着公众内心的法律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分析,“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来看,尽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但其中一个原因是原来的办案机制上存在问题。比如按照原来的办案程序,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决定、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原来的办案机制对于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上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带来的主要问题是权责不分、责任不明,所以必须改变原来的这种办案模式。”

  为保证新办案机制顺利运行,最高检结合中央要求和自身实际,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领,分别制定5项制度。其中,5项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制度,主要着眼于对 “事”进行规范,是办案新机制得以运行的基本保证;5项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主要着眼于对“人”的科学管理,是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最高检办理的多数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承担着对下业务指导职能。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

  “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新机制,有利于防止人为干预,更好地从源头上规范办案行为,也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说。

  这些举措,既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杜绝了承办案件“挑精拣肥”,还为检察官均等发展、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不仅有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从“事”“人”两方面强化监督制约

  据了解,新司法办案机制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同时,强化流程监控,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办案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方面,将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作为新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入额检察官的业绩考核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根据新司法办案机制,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要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

  “相对于传统的人事档案,司法业绩档案专业性更强,内容更细致,透明度更高。”刘志远指出,司法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记录检察人员业务办理情况,以及对其办案活动开展流程监控、诉讼监督、控告举报、质量评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的落实和新的办案机制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相信改革后,最高检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将会更好,人民群众对案件公平正义感受更加直观,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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