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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9月04日 星期一

江西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有机衔接

■黄辉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9月04日   第 20 版)

  8月25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25日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历时五年数易其稿

  近年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发展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

  “尽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具体性和操作性较为欠缺,迫切要求出台一个地方法规,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饶剑明表示,《条例》的起草工作肇始于2012年,历时五年,数易其稿,来之不易。

  整个过程经历了正式启动、列入计划、调研审议三个阶段。2012年10月,江西省总工会正式向省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议,2013年省人大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经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并列入省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今年3月开始,相关部门又先后赴浙江、江苏、云南、广东等省份以及南昌、萍乡、抚州等市开展立法调研。

  “可以说,《条例》的出台,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有利于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责,对促进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饶剑明说。

  呈现四大特色亮点

  据悉,《条例》共5章29条,从监督的主体、对象、职责、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并呈现出四大特色亮点。

  ——强化了政府的支持力度。饶剑明介绍,一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是建立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工会的支持和协作机制;三是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凸现了工会的监督主体。为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基层取得实效,对于已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会员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针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条例》明确了应当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用人单位选派或者在用人单位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条例》还从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调动等方面设定了专门的保障性条款。

  ——实现了监督的有机衔接。《条例》通过沟通协商、给用人单位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较为柔和的处理方式,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将工会的“柔性监督”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刚性监督”有机衔接起来,既互相协作又互为补充,力争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细化了工作的法律保障。为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正常开展,《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细化。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职工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条例》也根据情节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亦森介绍说,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特别是2015年7月和9月,中央和省委先后召开群团工作会议,出台了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专门意见。

  “按照中央、省委部署,全省范围的工会工作改革已经全面铺开,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谢亦森告诉记者,《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

  “当前,江西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有的已经出现裁员、减薪现象。在少数地区、行业和用人单位中,还存在着有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安全生产环境条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工伤待遇难以落实、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难以落实等问题。”谢亦森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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