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交通建设评价,对部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和自评情况,部安委办组织核查。
据了解,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责任、法规制度、体制机制、预防控制、支撑保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等。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400分;每发生一起负有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最高扣400分。
《办法》还专门提到,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考核评价结果还将经部安委会审定后,由部安委办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反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部属单位考核结果通报部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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