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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

环保部印发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

■中国城市报记者 王文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8月21日   第 06 版)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在责任界定方面: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改造、更新、维护、维修环保设施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排污单位报告。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台账记录,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等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必要材料。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环保日常监管,引导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觉履行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绿色金融创新。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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