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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8月14日 星期一

深植诚信基因 助推信用法治

■中国城市报记者 孟航 康克佳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8月14日   第 21 版)

  2017年8月8日第三届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暨中国信用法治大会于瑞安市召开。此次会议由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新华社·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主办;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中国创造学会、同济大学法学院、温州市总商会、中国人民大学浙江校友会共同主办。180余名来自高校科研系统、政府部门、法院系统、金融机构等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围绕“社会信用法治助推与发展”的核心主题展开讨论。

  论坛在瑞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忠宝致辞中拉开帷幕。王忠宝指出,这是瑞安继2016年承办中国破产法论坛之后,第二次承办全国性的大型法治论坛。这是法学界对瑞安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的肯定。瑞安作为温州发展的“缩影”,比起其他地方,对“失信之痛”感触更加深刻,对“信用之重”认识更加到位,对“信用之立”愿望更加迫切。

  会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农在致辞中表示,温州人商情天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温州人历来讲究诚信。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前沿阵地,温州也曾体会到失信之痛,更加体会到诚信是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各个地方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推进下,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与会代表表示,我国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经接通39个部门,归集各类信息约35亿条。目前,社会信用法的基本法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研究类项目。

  本次大会的召开深入研究了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立法问题,在对各国现有信用立法以及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中国的信用立法献智献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根才

  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其中一项内容是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包括审判信息公开、加强案件执行、失信行为制裁等方面。加强案件执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是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大方向,是法院助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面。一方面,执行工作是因失信行为造成损失的救济途径,可以矫正不诚信行为,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引导社会行为,为群众践行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思想基础。

  同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强化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更加有利于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总体来说,基本解决执行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支撑的。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张建华

  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突破口

  信用建设一直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关注的重点。这段时间研究会对中国信用建设从企业角度出发做了些工作。中国在信用建设上走的道路的特点是“顺天应时、规模最大”,而且信用建设在我国是自觉的,这点不同于西方以及其他国家。企业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突破口。国家层面的信用建设做到了相应的思想动员和规划。接下来,需要增强包括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制度支撑,加强法院、科研机构和学校方面的工作,做到政府推动、企业跟进、学界参与。下一步的工作,第一是制度建设,第二是信息利用,第三是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四是大胆开展信用评级,第五是加强研究。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 朱国华

  企业信用的建立与监管 

  企业信用体系是信用法治体系的一种,是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合,其内容应包含征信体系、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监管、信用激励约束、信用教育与文化的六大体系与法治体系。在企业信用体系中,同时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社会责任本位为原则。其次,在企业信用观如何运用的方面,朱教授提出三个要点:安全、合规、风控。朱教授建议,企业应当设置首席信用官,并对首席信用官的职责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划。随后,朱教授就企业信用建设监管的构想与本峰会的思路进行了关联。朱教授指出,企业信用体系不可脱离体制、法制、机制、财制、才制、吏制的六位一体。

  今年的浦江法治论坛意义深远,内容丰富。本次峰会在企业信用建设监管上具有一定的现实经验,峰会基本内容主要探讨商会协会如何助推信用法治,第二日会议内容则探讨信用法治六位一体的基本原理,第三日会议则探讨如何运用信用法治基本原理助推特色小镇建设,三项要点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共同促进信用法治体系的建设健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林嘉

  以法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

  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一要强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二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三要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完善征信标准;四要加强社会团体的信用建设。我们同样要注重几个关系的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失信者的惩戒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国家发改委原财政金融司副司长、中信建投基金副董事长 李聚合

  大数据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与制度思考

  第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在中国社会信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严重的失德行为也要惩戒。第二,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的分类和范围。我们现在严重依赖大数据,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就至关重要,包括主体的身份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社会诚信信息;商务诚信信息。第三,信用信息归类与共享。大数据时代产生了众多采用信用管理的平台,发挥平台在征信领域作用的同时又要限制其一些负面因素。第四,法律法规与应用场景的问题。包括政府守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商业诚信产品、信用主体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第五,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是新经济赖以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波

  司法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司法实践中社会诚信的缺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加,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导致法院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二,原本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案件却因为当事人的消极诉讼导致审理周期特别长。三,开庭判决率高。四,证人证言的可信率很低。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现象突出。六,执行难。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三点解决方案:一,强化法院的裁判对诚信的引领作用。二,强化法院对执行的保障作用。三,加强司法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徐阳光

  破产法是信用法治建设的重要驱动

  破产法是信用法治建设的重要驱动。第一,破产法是在信用市场形成之后为了解决信用危机而生;第二,破产法清理僵尸企业,本质上是清理信用垃圾,修复市场信用,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三,破产法作为检验破产法之外非破产规则的法律制度,承接了公司认缴制后应对信用失控的重责;第四,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财产追收制度,以及对逃废债行为的追责,是信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十个问题:第一,财产担保挤占信用融资的空间;第二,反思担保链条;第三,担保机构存在价值的问题;第四,征信如何覆盖到农村;第五,如何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第六,失信惩戒如何法治化;第七,执行部门掌握的信息如何与破产程序审判共享;第八,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的关系;第九,世界银行提出的三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十,信用修复,如何看待重整新生。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杨海强

  民事执行领域的

  信用问题

  执行是法院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难对司法公信力有影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现状脱节。解决问题要从社会信用体系入手。一,守信主体除了失信被执行人,还包括法院。在执行规范等方面,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有示范作用。从信用模式看,信用惩戒模式应该是由政府带头后社会力量介入。失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道德缺失,另一方面是失信成本较低。大家守信意识较差,所以刚性约束必不可少。二,执行领域的司法信用建设有很大意义,司法信用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浙江省特色小镇研究会会长 郁建兴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信用和诚信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古代推崇仁义礼智信。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信用与全部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是全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大数据时代,信用信息政策的研究既要研究信息公开又要研究隐私保护。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任重道远。温州在八十年代信用缺失,后来温州致力于信用建设。温州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建设有了很大进展。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为何出现、行政诉讼的判例如何影响政府行为、信用是否与宗教信仰也有关系,都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俞巍

  商事审判强化规范企业诚信的司法作为

  针对民商事审判中规范企业诚信的问题,我想提出三点做法,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公正评价、依法规制商事活动。二是要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披露责任体系。包括需要解决资本和资产信息公开披露的问题,需要激活并完善权利外观责任条款,扩充信息公示责任主体。三是要深化规则实施,维护诉讼诚信,促进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中包括诉讼程序不应成为背信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合法通道,用法人住所登记公示制度维护诉讼诚信的严肃性。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松

  行业信用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

  信用建设是全方位的,信用评级是基础性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如果没有公信力的话,就完全丧失意义。信用治理中,信用评级机构起到重要作用。国际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发展和变革。1841年美国商人建立第一个信用机构,1914年信用评级的第一个机构穆迪公司成立了,专门做信用方面的评价。20世纪信用评级发展壮大。20世纪末,很多国家建立了初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各国开始关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把评级结果作为市场风险的重要参考。2008年金融危机的推手是评级机构的缺失。中国信用评级起步晚,国务院的规章还没有上升到信用法律的高度。主要问题有:一,多元主体对信用评级制度治理的作用;二,政府在信用评级中的作用;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我们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是法人,是商事主体;四,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制度(注册制还是其他制度)以及评级标准;五,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内部审核;六,信用评级机构责任机制的建立。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斐民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中国塑造

  在我国,个人投资经营、消费信贷等活动日渐活跃,随之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愈渐增多,陷入困境的个人如何脱困、如何进行债务清理引起各方关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和基础设施条件都还不够成熟,主要根源不仅在于宽容冒险、宽容失败的文化缺失,更在于现有制度缺乏识别陷入债务困境中的人,是诚信的人还是赖皮的人。因此,给个人破产法一个更为中性的名称——个人债务清理法,同时在该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中以个人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机制为中心进行研究与探讨。

  首先,需要对个人(自然人)破产抑或个人(自然人)债务清理,即名称上的争议进行辨析,确立一个与立法精神更相符的名称;其次,对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程序的启动、受理、管辖、前置程序、债务和解、债务清算与债务重整等几项内容;再次,就个人债务清理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我国强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塑造;最后,衔接与配套制度的完善能够充分有效地健全整个债务清理的机制。信用问题在个人债务清理法的每一项具体程序与制度当中都能够得以体现。债务清理法和社会信用法相结合、相促进,对于提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雪华

  信用、信誉、诚信不可混用

  信用、信誉、诚信不可混用。应分清三个词的概念并着重解析信用、政府信用、信用法治三个概念。信用分为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私人信用包括个人、私人组织、私人事业单位等的信用。公共信用不等于政府信用。公共信用包括国际公共组织的信用、国家信用、政府信用、公共部门的信用、公益取向的非政府组织的信用。政府信用是公共信用的一种,指政府作为公共机构通过对社会和公众的承诺和行为建构的让社会和公众信任他自己的未来履行诺言的能力。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适用于不同领域;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信用和公共生活的中的公共信用都应该是主客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私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化需要在自由、平等、公正的环境下形成。

  河北省委党校教授 杨福忠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模式及应确立的主要制度

  诚信价值观,最早是以道德规范形式存在的,从诚实、信用、不欺诈转化为法律规范化。西方国家的信用立法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即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另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立法最完备的国家,现行有效的信用立法就达17部。我国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应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即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法。那么怎样建立社会信用立法?社会信用立法应确立主要制度:第一,应该建立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诚信的实质内涵建立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要区分善意和恶意,要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包括市场惩戒、行业惩戒、行政或者法律惩戒。第三,信用修复制度。未来我国的信用立法应增加信用修复方面的内容,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途径、修复程序以及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主体各方在信用修复中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帮助信用信息主体恢复信用。第四,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的负面清单制度。第五,信用信息符合正当目的使用制度等。

深植诚信基因 助推信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