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新城市法治建设成绩单,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仲”)成为湖北省武汉市法治建设的城市名片。在全国251家仲裁委员会中,武仲受理案件的数量连续15年位列全国第一,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前4位。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武仲受案结构呈现“两级并进”的新特点:一是本部受理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3%,小标的额、民生类案件增长迅猛,反映出仲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二是本部受理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额案件的总标的较去年同期增长45.52%,高端商事领域案件标的额继续攀升,反映出仲裁融入市场经济、服务高端商事活动的工作再现成效。
成立20周年 受案量连续15年全国第一
2017年1月21日,是武仲成立20周年。从2001年开始,武仲的受案量跃居全国第一。2016年,全国251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08545件,案件标的总额达到46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和14%。其中,武仲以年度受理案数量28324件位居全国第一,标的额194.22亿元,约是全国平均值的10倍。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武仲受理案件的数量连续15年位列全国第一。
武仲的发展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和仲裁界同仁的肯定,先后被确定为中南片区仲裁工作总协调人单位和全国仲裁“两化”(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在2015年举办的全国“首届仲裁公信力论坛暨颁奖典礼”上,武仲开展的确认仲裁工作被授予“仲裁公信力十大创新奖”。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进表示,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有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认同度的仲裁机构,武仲就是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仲裁机构。
“多解扣子少敲锤子”
互利共赢服务意识广受好评
与诉讼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格规范性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广泛的尊重。与诉讼通常的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案件包罗万象不同,仲裁多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案源也是清一色的民商事案件,主要为市场经济服务。
“多解扣子少敲锤子”是武仲一贯坚持的服务理念,避免靠简单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法解决纠纷,尽最大可能让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
因信赖武仲的服务质量,上海一家公司已连续12年将仲裁地选在武汉,不论是其在河南、安徽的买卖合同,还是在湖南、江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汉仲裁”是企业合同必设条款。
“双方一般会选择有公信力的第三地作为仲裁地,还要考虑解决纠纷的成本等因素,”该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律顾问王超介绍,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在武汉仲裁委解决纠纷,每年结案至少十来件。
法律框架下制定裁判细则
案件质量管控“独树一帜”
武仲自1997年成立以来,立足于武汉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条件,针对不同时间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仲裁制度、调整仲裁实践,在实现程序公正高效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武仲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和商业往来惯例,完善仲裁规则,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先后6次修订仲裁规则,保持仲裁制度的先进性。并通过制定《仲裁庭审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仲裁案件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要求,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仲裁庭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而是以分散的条文规定了仲裁庭对某些程序性事项有权作出决定。武汉仲裁委则在法律框架下,以明文的方式进行规范,以明确仲裁庭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
武仲还加强案件监督和研判,实行裁决书三级核阅,召开仲裁案件质量管控专家组会议,开展案件质量大检查,评选优秀仲裁文书,推动对办案工作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打造智能化仲裁模式
“互联网+仲裁”实现新发展
武仲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一期)于2016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较好实现了仲裁工作数据录入的规范化,案件审批的信息化,相关提醒、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智能化。建立了网上仲裁服务平台,网仲云平台于2016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汽车消费金融贷款确认案件实现远程审批,扩大了网上仲裁确认服务领域及覆盖面。
武仲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8月12日正式发布,打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武仲官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武仲微信同步运行,全年发送信息达300余条,仲裁法律服务信息形成多渠道同步运转的良好局面。
今年,武仲的仲裁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微信平台、网仲云平台同步运行的“互联网+仲裁”服务网阵建设工作初显成效,通过数据交互利用,仲裁案件管理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当事人可以在线查询自己案件的立案、组庭、审理等进度情况,联系办案秘书,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仲裁员可以在线了解所办案件的情况,对开庭、会见进行安排,与办案秘书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就案件办理进行联系会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在线开展案件程序管理工作。
2017年武仲力争实现仲裁案件受案件数和标的额稳定增长,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裁决正确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准,仲裁案件结构进一步优化,“一带一路”领域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受案工作实现新突破。
(本文转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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