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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7月24日 星期一

为“一带一路”构筑法治保障网

■朱伟东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7月24日   第 22 版)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4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人员、资金、服务和商品的正常流通,加强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应是一项重要的合作内容。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

  司法合作的现状

  涉外民商事、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诉讼和仲裁。国际上有关诉讼的多边公约,主要有《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和《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有关仲裁的多边公约主要是1958年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就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有关司法合作的国际公约来说,根据统计,目前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国家有25个,加入《海牙域外取证公约》的国家有26个,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有57个。中国是上述三个公约的成员国。

  此外,在这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34个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如希腊、塞浦路斯、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判断一国仲裁法是否先进,一般要看该国的仲裁法是否是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纳示范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的仲裁立法都很先进,这可以创造出一个仲裁友好型环境,有利于外国的当事人了解并利用它们的仲裁法。

  从有关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来看,截至目前,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7个,同中国签订有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17个。这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都对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资料的交换做了规定。此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9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18个国家同中国签订有引渡条约,这对于打击跨国犯罪,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创造安全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在64个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有52个,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争议的解决大都规定了仲裁解决方式,有的规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仲裁,有的规定通过双方设立的专设仲裁庭解决。

  从上述分析看,中国目前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对刑事司法协助和对外投资保护关注较多,对民商事司法协助关注较少。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它们共同参加或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的数量很少,涵盖的沿线国家数量有限,且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并不统一,有关条约和监督的规定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而在仲裁解决机制方面,中国和大部分沿线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也大都缔结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投资保护协定基本上都规定了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另外,大部分沿线国家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投资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多领域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

  因此,中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过程中,应重视加强下列领域的司法合作:

  重视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投资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在仲裁解决争议方面的合作,共同呼吁、鼓励本国当事人在与沿线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或投资合同中,列入仲裁解决争议条款,选择在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另外,探讨起草沿线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建立“一带一路”联合仲裁中心的可能性,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投资争议的解决创建专门的平台。

  重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推动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中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就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外国法的查明、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过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对法律资料和信息的交换作出相应的安排,这有助于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民商事、投资争议的顺利解决创造适宜的条件。

  通过建立、健全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推动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中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以便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创建安全的法律环境。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地区性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扩大司法合作领域,建立地区性司法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地区性组织,如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海湾合作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盟、东南非共同市场等。这些地区性组织有的制定了很多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投资经贸、国际商事仲裁、反腐败等领域的地区性公约,加强与这些地区性组织的司法合作,有利于中国利用这些地区性法律框架,开展相关领域的司法合作。

  尊重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并在多边法律框架下开展与沿线国家间在经贸等领域的司法合作。目前,国际社会和国际性组织制定并通过了很多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类经贸规则、联合国通过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等。在这些公约框架下,开展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各类经贸投资纠纷、打击并遏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促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顺利解决。

  倡导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合作法律框架。倡导构建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的经贸合作法律框架,并不是要推翻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另起炉灶,而是要进行创新完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都已认识到,“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仍然低迷,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有待加强”。因此,构建符合沿线国家实际需要的经贸规则是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望。具体而言,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司法合作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沿线国家可考虑谈判起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司法协助公约、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投资协定、创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争议解决平台等,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创造更为便利的多边法律环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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