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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应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力度

■王利明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7月03日   第 22 版)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问题,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已经明确宣布: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后,将制定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关于分则的体系,有人问是不是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体系,实际上我们和德国是不一样的。我们把侵权责任和债法分离,侵权责任单独一编,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不一样的。这里特别用了一个“等”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张荣顺副主任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在会议上一再强调“等”字的含义,也就是说关于分则究竟制定几编,还没有最后定论。张荣顺副主任讲,可能是七编,也可能是八编,究竟是多少编,也希望学者提出建议。我个人认为,这个“等”字确实值得研究,把这个“等”字去掉,民法典确定为六编,即使最后颁布通过了,它的体系未来还是需要与时俱进。

  法国民法典曾经是三编制的代表,但是最近法国民法典修改增加了第四编,把担保单独成立一编。法国曾经是三编制的经典代表,但居然自己否认了三编制,这就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新的变化。荷兰民法典通过之后,后来也新增加了好几编。

  我个人认为,对民法典体系的研究和探讨永远是一个进行时。作为学者,我们还应不断研究,这也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而且,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的立法,特别是呼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民法总则第二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重大的改变,调换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民法调整的对象首先是人身关系,然后是财产关系。这个调换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突出了对人身关系调整的重要性,突出了民法对于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人身关系主要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将来在分则如婚姻家庭、继承中会有所体现,如果人格关系不能在分则里体现,那就不符合第二条的规定。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财产关系都已经独立成编,人格关系始终没有体现,这是有缺陷的。

  第二,民法总则只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人格权,这实际上是为分则人格权独立成编预留空间。从近几十年许多国家民法典的最新发展来看,虽然人格权没有独立成编,但都大大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第三,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但是还需要靠分则来进行完善。其一,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三个字,但远远不够。21世纪是人格权的世纪,近几十年互联网高科技的发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利,但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给我们带来隐私权威胁。21世纪高科技的发展是技术的发展,但隐私权危险是巨大的威胁,对整个法律是最严重的挑战。但仅仅隐私权三个字不能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需要做大量的规定。其二,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重大进步,但相关条文只是提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迄今为止,有92个国家通过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承认它是一种权利,那么就无法具体规定它的内容,无法将其与其他相关权利区别,尤其是在未来无法通过专门法律为其提供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其三,民法规定了数据的保护,然而对于数据权利究竟系何种权利,尤其是数据中所包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并没有详细说明。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许多机构的主要业务就是收集并处理大量敏感个人信息,这里隐藏了许多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的风险。有人认为,通过匿名化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就能很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我认为,技术手段的进步,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个人究竟对数据享有何种权利,尤其是对其中的信息和隐私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这是我们人格权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若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大数据的开发将会带来无法掌控的危险。现在许多地方开始建立智慧城市,需要开放数据,然而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数据不宜开放,同样涉及到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构成了所有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也构成了所有民事权利保护的价值基础。

  如今,改革开放已逾30年,我们经济总量也已跃升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基本温饱已经解决,让每一个人吃得饱、穿得暖,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这是人民群众向往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典应当承担的社会使命。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应当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力度,尽量充实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使人格权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根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主题发言整理)

应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