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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

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柳垚清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6月26日   第 26 版)

  所谓法经济学,目前最普遍的定义是“应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主要概念)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过程及其在经济上的影响。”在法经济学体系建立过程中,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思想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因此,法经济学与各种经济学理论存在内在的理论逻辑。

  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约翰·康芒斯(John R.Commons)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等著作中,把法律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他对“交易”的理解、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划分,对包括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在内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为现代法经济学的迅速成长注入了一支催化剂。

  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在由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的弗兰克(Jerome Frank)和卢埃林(Karl Llewellyn)发起的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改变了概念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及大萧条带来的市场失灵,需要“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开始真正的结合,并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在20世纪50年代,阿伦·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和爱德华·列维(Edward Levi)就开始综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垄断监管领域,但就某种意义而言,这种联系其实是再明显不过的:一个人若对垄断是怎么形成及垄断者的行为特征毫无所知,他怎么可能理解垄断监管呢?然而,在经济学的早期应用中,大家也还没想到用经济学解释法律的其他领域,因此也就没有把经济学应用到宪法、家庭法及刑法领域。

  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教授创办的《法经济学杂志》,这是法经济学的里程碑。

  1960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教授在《法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社会成本问题》使用大量普通法案例来研究经济问题,从而提出交易费用思想,科斯本人被公认为法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社会成本问题》也是法经济学学科创立时的奠基之作。该文章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般化方法称为现实,这也是为什么法经济学研究者把科斯的贡献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法经济学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研究范围被大大拓展。在这一时期,法学家逐渐替代经济学家,在法经济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使经济学渗入到法学的领域更广泛。

  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72年,波斯纳任主编的《法律研究杂志》创刊。1973年,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本书的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这些观点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方法,深入到法理学、普通法、市场管制、公司法、金融法、宪法、法律程序等几乎法律的各个领域,从而将法学和经济学水乳交融般的融合在一起,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所以又被称为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这是法经济学成熟的标志,从此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了学术舞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持续发展时期。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影响日益扩大。一是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比如,米契尔·波林斯基(A.Mitchell Polinsky)出版了《法和经济学导论》,利波哈夫斯基(Liebhafsky H·H)出版了《不同视角的法和经济学》,罗伯特·考特(RobertD·Cooter)和托马斯·尤伦(Thomas S.Ulen)出版了《法和经济学》等等。二是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法学院越来越多。比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等,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系)开设法经济学课程。三是相关专业期刊也越来越多。比如,罗伯特·考特(Robert Cooter)主编的《法经济学国际评论杂志》,迈阿密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创办的《法与政治经济学杂志》、华盛顿大学创办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杂志》、牛津大学出版的《工业法杂志》。

  另外,随着法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等3位在法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并且,法经济学的国际影响也日趋扩大。加拿大和欧洲先后成立了法经济学会,后者还创办了《法经济学欧洲杂志》;在日本和中国台湾也已经有较为深入的法经济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显示出进一步扩大、注重运用更多经济学分析数学模型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有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哲学”运动。另一个最近的发展是把它的范围扩展到市场之外的社会规范的研究。社会规范的存在是除理性选择之外的、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的另一个基础。另外,经济学中的领域的博弈论、信息论等新理论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的法经济学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活力。行为法经济学、博弈论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是未来法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在1997年芝加哥大学的圆桌会议中,一些学者认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通过经济学可以比过去更好地来理解法律制度,因为一旦人们揭示出法律中所隐含的经济理论结构,法律的内涵就变得更为简明清晰了。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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