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农业与农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二审稿尤其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至一百万元。
相比一审稿,此次二审稿大幅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审稿还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因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此外,二审稿对一直存在监管空白的量大面广的畜禽散养作出规定,明确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但实践中,一直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来逃避监管的现象。为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二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鉴于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草案还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