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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四部委:

国企名下市政设施无偿移交给市县政府

■张维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6月19日   第 24 版)

  6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中国政府网公布。《指导意见》提出,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根据《指导意见》,市政设施移交范围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对于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的供排水等设施,经协商一致可由移交企业进行必要的维修完善。2018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指导意见》强调,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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