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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工信部: 2018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低于8%

■中国城市报 梧桐/整理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6月19日   第 13 版)

  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

  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等。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等。

  积分报告和公示方面,《意见稿》指出,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意见稿》的公布消除了市场对整个新能源汽车板块的不确定性担忧,将带来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新一轮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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