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7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省级层面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诞生,或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诸多“老大难”问题。
当天,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颁布实施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湖南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胡安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戴少一、省住建厅副厅长高东山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以回答新闻媒体提问的方式对条例相关情况进行解读。据悉,这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就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举行新闻发布会。
胡安平说,条例的出台对于湖南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既是一部城市管理工作的“当家法”,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推进相关领域重大改革的重要法制保障,同时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法”。
高东山解析,《条例》规定,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也得到具体规范,如规定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
对于如何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戴少一介绍,《条例》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综合执法的程序等作了规定。如规定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可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
当前兴起的共享单车,为何未被纳入《条例》?戴少一回应,虽然《条例》中并无“共享单车”四字,但是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展“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其中就包括共享单车。目前尚未发布更具体的规范,有以下考虑,一是共享单车的发展在该省总体上还处于初步摸索和经验积累阶段,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行业规则,目前纳入立法规范的时机还不够成熟;二是自2016年3月起,湖南省14个市州均有了地方立法权,省级层面的立法要给市州立法留下足够的空间,让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详细具体规定。 (刘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