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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6月05日 星期一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今年全国试点

将防范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

■李丽辉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6月05日   第 08 版)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又出新品种,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登台亮相并在市场上首发。

  6月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2017年首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融资

  为何要发专项债券?

  2015年出台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有一条路,即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方式举债都不可。仅开一扇正门,其目的就是严禁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严防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两种: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等无收益项目,地方政府可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将来由税收等财政收入来偿还;而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地方政府可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政府供应土地、调控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稳定土地市场,落实调控职能的有效手段。比如,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对房价过快上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等,都需要一定的土地储备作保障。

  “政府储备的土地,未来进入市场肯定是有收益的。但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储存管理等,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投入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建波说,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很多都是跟开发企业合作来进行的。新预算法实施后,银行贷款这条路就行不通了。解决土地储备资金问题只能走正门,即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

  所以,此次推出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就是为土地储备业务“量身打造”的。

  专项债券与土地储备项目对应

  偿债资金有保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体现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通过专项债券项目作为偿债保障,来主动防范化解潜在的风险隐患。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如何发行和具体使用?

  《办法》明确,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将通过统一的命名格式,把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一一对应到具体使用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不得突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的‘天花板’。”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2017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限额是72685.08亿元,各省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到期如何偿还?

  《办法》要求,债券本金偿还,与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相对应。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本息,这一条款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郑春荣认为,这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合理评估专项债务风险。

  比如,不同的地块项目,处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其融资风险与债券发行利率等均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投资者要因“地”而定,认真评估每个项目的债券投资风险,不盲目追求债券的绝对收益率。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既是解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府债务防控的重点。”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朱道林表示,规范政府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也不能拿储备土地作抵押,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于从机制上堵住了变相举债的“后门”。

  “以往专项债券的监管主要来自于各级财政部门,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中引入国土资源部门,有利于发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专业优势,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为确保偿债形成了良好的前期基础。”朱道林认为。

  “逐步按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债券透明度,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郑春荣说,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是哪块资产,资金用到了什么地方,将来用什么收入来偿还,都一目了然。政府举债融资更加规范,投资者心里也更加有底。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文章有删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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