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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6月05日 星期一

内蒙古: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6月05日   第 04 版)

  本报讯 5月3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表示,这次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化,是指导全区各地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2.1倍,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1.6倍,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9倍,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4倍,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2017年,自治区还规定了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006元和396元。

  《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民政部相关规定,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坚持统一规定与注重发挥地方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认定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重点对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终止供养、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已于今年5月2日印发各地执行。

  (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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