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30日,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出现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吴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