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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多米诺效应

■肖建国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5月22日   第 23 版)

  立案登记制已经全面实施满两周年了。两年来,围绕着当事人诉权保障这个中心,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切入口,以解决实践中备受诟病的“起诉难”“立案难”问题为依归,这一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完善、民事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影响深远。

  首先,实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权的保护。其次,实现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相分离。最后,实现了审判中心下立案庭功能的转型。

  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成绩有目共睹。但作为占立案数量绝大多数的民事立案登记,其改革所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是应当对合法性质疑予以回应。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目前改革的依据是中央文件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缺乏民事诉讼立法上的支撑。实际上,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124条仍然沿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相互混淆,立案庭行使部分审判权,因此,为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合法性,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或者对现行民诉法进行再修改。

  二是寻找破解审理难的良策。立案登记制解决的是诉讼入口问题,起诉难解决后,诉讼案件剧增进一步放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来看,繁简分流、多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内部挖潜式应对策略已用到极限。对此,包括员额制在内的外延式改革应当跟上,否则,审理难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起诉难”“立案难”显著改观
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多米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