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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5月15日 星期一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行党政同责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5月15日   第 13 版)

  本报讯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各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河北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在河北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评价方面,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年度评价按照河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市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河北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但个别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市,由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周迎久 张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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