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对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抓紧制定一部专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是立法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我就社区矫正的发展及其立法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文明体现
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是充分体现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的特点就是把罪轻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而不是放在监狱里面服刑。其最基本的特点是让其融入到社会里面,促使他得到较快改造。
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一开始是借鉴西方的,但是又结合我国国情,进而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不是在监狱里,而是在社会中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快,这十几年来取得的进步是飞跃性的发展。北京海淀区、江西南昌、浙江台州等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做的很好,而且这项工作越来越系统、越来越完善。
国际上,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是基本趋势。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减少监禁,尽可能适用监禁刑替代措施。世界各国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在许多国家,基于“监禁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的理念,只把最严重的罪犯送入监狱,把大多数罪犯都放在社区进行矫正,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占全部罪犯人数的5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80%。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在册总人数为70多万,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说明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其改造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社会上、社区里进行的。我认为这是体现我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犯罪分子被关在监狱里面,其自由很少,也非常的孤独。当然对于重刑的人监禁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最严重的还要判死刑。但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里面改造,其自由度大,而且会接受来自社会、社区各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另外,一个数字也非常值得注意,被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去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这个数字充分说明我国社区矫正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提到在国际人权保障方面中国的成就,社区矫正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不把犯罪分子放在监狱里面而放在外面,人权保障的力度就明显的不一样,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发展,也是司法文明的进步。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成绩,趁着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把社区矫正事业推向更快发展、更有成效的新阶段。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要制定《社区矫正法》,这项工作已经筹备了好多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社区矫正载入法典,两个基本法将社区矫正包含进去,这就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基本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进入了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但是,这还不够。随着社区矫正事业的进步发展,这项工作在今天需要全面的规范,进一步用法制来保障社区矫正事业的继续发展,并适应我国整体法治事业进步的需求。
现在《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之中。制定《社区矫正法》,应当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我个人认为既然社区矫正局归属司法部,而且各地都由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在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就是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就是处于领导地位。
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
《社区矫正法》制定中要解决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问题。是公务员还是人民警察?这可能是尚未解决的争论焦点,我认为是公务员性质是没有问题的,这个也是底线。问题是能不能说其具有人民警察性质?如今正式的监狱狱警都具备人民警察性质,《监狱法》即如此规定。而针对负责社区矫正的专门工作人员,我觉得可以从社区矫正的对象这一角度来考虑。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尽管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但毕竟是犯罪分子。如果从犯罪类型来看,也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属于放火、爆炸、涉枪、涉毒类犯罪,一些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和淫欲犯罪,只不过他们在这些恶性犯罪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经过一段监狱改造,假释或保外出来了,那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性,也需要一定的政策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人民警察在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率,这是从工作实际需要角度予以考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上一版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