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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4月17日 星期一

西塞罗的“政体轮回和混合政体选择”

■熊继宁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4月17日   第 22 版)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是从古希腊到欧洲进入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他曾经一直担任罗马共和国的重要职务并出任过最高职务执政官,在权力角逐中几经沉浮,最终被杀害。他的经历使其具有纯粹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精神。人们认为,虽然他并不十分深刻,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也没有独到贡献,但是,由于他为了服务于罗马共和制,对当时希腊哲学的各派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发扬光大,因此,他成为古希腊理性民主思想传统的传承人,在西方思想史中具有无人替代的地位。他著名著作《国家篇 法律篇》.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思想,为以后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

  关于国家与政体的观点

  国家是正义协议关系人的集合体

  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希腊文res poblica  也可译为:公共的事情或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赋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在一个短时期内,一个分散的和漫游的人群,便通过相互的同意而成为一个公民的集合体。

  国家自身的渊源

  起初是为了提供住处,就有这样一种人类集合体,在一块确定的地方建立起来了。由于其自然环境和人们的劳作,这个地方强化了。这样一个住宅的集合为城镇或城市,并为城市提供了神庙和一些集会的地方,这些都是公共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要有某些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每一个民族就是很多人的结合体;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民族的有序定居点;每一个国家就是“人民的财产”。如果民族、城市和国家要长期存在,都一定要有某些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这个审议性的机构,首先,自它一开始就必须总是因国家产生的相同原因而产生。其次,这一职能一定要授予一个人或者是授予某些被挑选出来的公民,或者必须由一个全体公民的组织机构来承担。

  第二,三种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人手中时,这种国家的形式就是一个君主国。当最高权力由被挑选的公民执掌时,该国是由贵族统治。当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出现了一个民众政府。

  第三,三种政体形式中任何一种都是可以忍受的。如果某种使公民当初联合成国家的合伙联系很牢固的话,那么这三种政体形式中任何一种尽管不完善或不是最好,都还是可以忍受的。当然,其中某一种可能比另一种更为优越。因为看起来,无论是一位公正而聪明的君主,还是少数上等公民,甚或是人民自身都能够组织起一个并非不稳定的政体,当然前提是其中不能混有不正义的或者贪婪的因素。

  第四,三种政体形式的缺陷和每种形式的道路。首先,三种形式政体的各种缺陷。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在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力上和审议共同福利方面他们都完全被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之手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力符合公正并有节制,由此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其次,每一种政体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路。每一条道路会分别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例如,一个人的绝对统治会很容易并很快地蜕化成僭主政治;由一些上等公民操持的出色的政府可能是一个派别政府;人民的绝对权力会变成暴民的狂暴和为所欲为。

  周期性革命和轮回性进程

  国家统治权的周期性轮回

  周期性的轮回性进程。西塞罗认为,从上述三种政体形式中通常会出现一些类似的政体形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政体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变化秩序而来的周期性的革命和轮回性的进程。他指出,国家的统治权就象一个球,僭主从国王手中攫取;贵族和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手中窃取。因此,没有一种政体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西塞罗强调,一个智者应该熟悉这些周期性轮回的变化形式。当这些变化构成威胁时,不仅要求由一些伟大的公民,或者一个几乎具有神圣权力的人具有预见性,而且在他们或他执掌政权时能够指引这些变化的进程,使变化进程受到他们或他的控制。

  政体发生革命性变化的进程

  君主制变化为僭主制。西塞罗认为,任何一个民族的幸运,如果依赖于某一个人的意志或性格的话,那么就是脆弱的。这种政体是最坏的政体。虽然这种政体与最佳政体紧密相联并由其演变而来。僭主,这就是希腊人给予一个不正义的国王的称号。而罗马人却一向称呼那些终身对一个民族形式具有唯一权威的人为君主。只是由于原君主一个人的非正义,整个君主政体形式便被僭主政体形式取代了。

  贵族制变为寡头制。如果一些最优秀的人推翻了僭主制政体,如同常常出现的情况那样,那么,这个国家就进入它的三阶段中的第二阶段——贵族制政体。因为这个时候的政体形式与君主制相似,有一个由重要人物组成的家长似的“政务会”为人民的福利做出良善的规定。但是,贵族制政体可能堕落为派别性质的寡头制政体。

  民主制变为暴民制。如果民众自己杀死或赶走僭主,这时只要他们是聪明的和审慎的,并且喜爱自己的成就,他们就会努力维护自己建立起来的民主制政体,而且统治比较有节制。但是,如果民众竟然背叛一个公正的君主,剥夺了他对国王的统治,或者象更为经常发生的情况那样,他们尝到了贵族们的血并使整个国家服从自己的任性,那么,便会出现暴民制政体。他引用柏拉图曾经描述过暴民制的情况:

  “如果民众不知满足的喉咙由于渴望自由而变得干渴,并有邪恶大臣帮助,他们会急切耗尽所有的自由,而不是有节制地调和。自由对他们来说太冲以至消受不了。这样一来,除非管理者和上等人非常温和、宽容并慷慨地为他们提供自由,民众就会迫害他们,指控他们有罪,弹劾他们,称他们为专制者、君主和僭主。” 柏拉图推论说:“这种无限制放纵的最后结果便是,公民头脑变得如此吹毛求疵和神经质。只要稍加行使治权,他们便会发怒并不能忍受。由于这种情况,他们也就开始忽视法律了,最后是完全没有任何主人。”

  柏拉图认为,正是从这种被那些人唯一称之为“自由”的东西中,就冒出了一些僭主。因为,正如同贵族政客手中握有过度权力导致贵族被推翻一样,自由本身会使拥有自由的人民在很大程度上落入被奴役境地。

  因此,任何极端的事物通常会转向其对立面。在国家问题上,尤其如此。无论是民族还是个人,过度的自由会变成一种极端的奴役。这种极端自由造就了僭主和僭主制的完全不正义和残酷奴役。

  个人或多数人统治的弊病

  导致权力转移

  在一个由其最优者统治的国家中,其公民一定会享有最大的幸福,没有任何顾虑和不安。它们一旦委托了他人来维持自身的安宁,后者的职责便是警惕地护卫,从来不让人民认为自己的利益被统治者忽视了。但是,情况往往不是这样:

  首先,个人统治的孱弱和多数人统治的轻率导致权力转移。如果一个具有“品德”这种特点的个人能把一国的所有事物安排恰当,那么,就只需要一位统治者就足够了;或者,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能够理解何谓最佳并达到意见一致,那么就没有人会渴望有一个挑选出来的统治者团体。正是由于系统地阐述政策能力方面的难题,才使权力从一个君主转移到更多的人手中;也正是民众集会的任性和轻率,才使得权力从多数人转移到少数人手中。

  其次,贵族制意味着最大的节制。在个人统治的孱弱和多数人统治的轻率之间,贵族制处于一种中间位置。贵族制意味着最大的节制。

  值得推荐的第四种形式--混合制

  没有任何单一类型是理想的

  首先,不赞成三种政体中的任何一种。西塞罗界定了三种值得赞美的国家类型,还有与此对立的三种类型。他的论证表明,这三种类型中没有任何单一类型是理想的。他强调,如果仅仅采用其中一种,他不赞成其中的任何一种。

  其次,可能选择君主制。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它的感情,贵族制则是由于它们的智慧,民众政体则是由于它们的自由,所以,也难说哪一种更受偏爱。不过,假如一定要他同意一种单独的非混合形式的话,他可能选择君主制。

  混合形式政体最值得推荐

  第一,混合形式优于单独形式。这第四种形式的政体是在开始所提到的那三种形式的、规定恰当的混合体。只有那种把三种好形式同等混合起来的政体形式才比任何单独的一种都更为优越。上述三种政体形式的结合形式优于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体形式(结合了三种优良政体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

  第二,混合形式宪制的优点。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这样一种宪制(constitution)的优点是:第一,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平等是自由人在任何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置之不顾的。第二,它具有稳定性。因为,前面提及的原初政体形式容易蜕化成相应的堕落的政体形式:君主为一个暴君所取代;贵族集团为一个寡头派别所取代;民众为暴民和无政府状态所取代。尽管这些政体常常转变为一些新的政体,但是,这种情况对混合的而又恰当均衡的宪制来说却不经常发生,除非统治阶级中犯了一些重大错误。因为,当每个公民都被牢固地安排在其自身地位上时,就没有理由发生变化。第三,排除了单独政体的缺陷。混合政体不存在那种蜕化了的,因此其自身可能堕入或陷入困境的政体形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系统科学和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西塞罗的“政体轮回和混合政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