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规定》要求,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将分类进行处理。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
(张阿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