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基本电费这个名词屡被提起,甚至有人将基本电费的收取和涉企乱收费联系在一起,呼吁取消基本电费给企业减负。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稍微熟悉电力生产的人都会知道基本电费产生的由来,一定区域内供电网络的供电容量或者说供电能力是有一定规模限制的,用户需求容量的接入总和必须小于供电网络的最大容量,每当超315KVA用户专变接入电网用电,只要该用户没有申请专变容量暂停或减容,其专变容量就占用了电网总容量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另一个潜在电力用户无法接入电网,为此电网付出的相应容量的各类固定成本及可能失去潜在用户的机会成本便需要得到合理补偿,基本电费便是该超315KVA用户接入电网应该付出的代价,反映的是电网企业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的固定成本,而电量电费则是按照国家目录电价该315KVA用户应该向电网提供电力供应服务所支付的变动成本。犹如客人只要进入酒店包厢,无论你是否点单消费,酒店为此包厢提供的各类基本服务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在结算时候此类固定成本包含在结算清单内了而已,因为酒店价格可以市场化自主决定,但是电网电价是国家核定,不能自由涨价,所以超315KV用户电费结算采用两部制反映了供电成本中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更容易理解。至于电价附加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了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而收取的,类似于资源调节税和环境保护税,和基本电费是不相干的两回事。
基本电费的收取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也是受电力法保护的,不能成为企业减负的由头,更不能和涉企乱收费混为一谈。企业经营困难固然有自身特殊原因,但不能通过取消基本电费转嫁供电固定成本给电网企业,而是应该反思自身的经营是否出了问题。相关政府和立法部门也不能因为一些企业经营困难而被舆论所挟,将基本电费当成涉企乱收费处理;更应该加强关于变压器暂停、减容等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为企业减负寻求空间。供电企业应该挺直腰杆,发出自己的声音,据理力争,讲清基本电费的合法合理性;同时更应该履行公益责任,发挥专业优势,为经营困难用户量身定制用电最佳方案,尽可能削减用电成本,帮企业渡过难关。
(作者单位系国家电网黄冈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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