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悉《办法》是2016年12月30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在于它在全国首次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近些年来,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已经日趋明显,未来学校惩戒权的获得能否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责任和使命,老师们又会不会滥使自己的惩戒权等一些列问题都将持续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熊孩子”越来越难管
当前,我国违法犯罪低龄化明显,青少年违法犯罪、极端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检察机关公布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却连年下降。尤其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越来越多极端恶性事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的心,也极大地伤害了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的身心。
公安部也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开始实施,那些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不再享有不被拘留的绝对豁免权。
其实这并不是说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要开始负法律责任了,其实一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过去是“小错”以教育为主,“大罪”必须担责。
业内相关专家表示,既然承担某些犯罪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是14周岁,将行政拘留的年龄降至14周岁也是合理的,行政拘留较刑事制裁而言,毕竟是轻微的处罚,法律的作用除了惩罚的功能之外还有预防功能和教育功能,目的都是为了避免犯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偶然发生的,有些犯罪嫌疑人长期游离于违法、犯罪的边缘地带,疏于监管,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引导、教育而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将行政拘留的年龄适度降低,及时教育、矫正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持之以恒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尤其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为关注,很早就成立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对预防工作进行了很多的重要探索和尝试。
2009年开始,专项组确定了闲散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这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了全面数据摸排。2010年至2012年,确定23个全国试点城市和257个省级试点城市,针对不同方向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2013年起,决定再用3年时间、分3个轮次,在全国所有县级地区推开重点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截止2016年底,我国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均普遍建立了“预青”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最近的一次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是在2016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来自中央政法、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21家成员单位的部级成员、司局级联络员参加会议。
早在这次会议上就已经提出,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体现“宽容但不纵容”原则,把专门教育作为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重要手段。积极扶持相关社会组织、青少年事务社工、公益法律机构等,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和社会调查、未成年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帮教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学生的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但是学校和老师在对学生管理办法上非但没有与时俱进,反而变得更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这也就难怪一直有很多专家学者在呼吁,当今网络发达,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范围和行为也与成年人趋同,头脑心智等各方面“成人化”的年龄也越来越小,立法和执法都应更加与时俱进。
编后
多年来社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总是带着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但是每每到了要让那些“熊孩子”负责任的时候却总表现的十分的纠结和矛盾。社会、政府、学校和家长总是在“奢望”一种十全十美的办法。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的趋势却越来越让所有人感到尴尬。
作为祖国的花朵,任何关于未成年人的新闻都会成为热点。2017年伊始的一条地方性法规和一条全国性的征求意见稿就毫无意外的迅速成为了网络的热点。面对这个几乎与所有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的、反对的、谨慎的、乐观的、悲观的…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很难形成统一共识。
多年来,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争论的核心都集中在两点上,一个是未成年人到底需要负多少法律责任;另一个就是如何才能更好的教育他们,让他们远离犯罪之路。而本次的两个规定其实也都是基于此而设立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给了学校和老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中行使更大的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到底需要负多少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方法必须多元化,无论是教育还是惩戒,单一的方法都是不够完善的,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本次加强惩戒手段后,在帮教、监护、观护、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体系也应加大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