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
2016年9月22日,由浙江张氏叔侄案改编的电影《无罪》,在新疆五里渠市文化中心首映,一时引起轰动。对于这一部电影,我关注的是该片视角的选择过程。据说,这部电影的剧本最初叫《检察官》,后来经过反复梳理后,电影的脉络变了,线索从检察官一条线拓展为检察官、律师、记者三条,片名也由此成为了《无罪辩护》,但最后定名《无罪》。这说明该片主创团队并未满足于只是努力重现张氏叔侄案艰苦卓越的洗冤过程,而是不断深挖。从《检察官》到《无罪辩护》,再到《无罪》,我们可以读出,该片的主创团队不是站在某个法律职业角色的立场,而是站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说是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再现这个重大冤案。冤案,不是某一个人的错误,而是彼时彼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次集体失守,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耻辱。同样,最终的无罪判决,也不是某个人的成功,而是整个司法制度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一次宣告无罪,都是一个伟大的判决,“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所以,我个人非常欣赏《无罪》这个片名,它不仅没有淹没或淡化检察官、律师或者记者的作用,反而大大提升了他们努力的社会价值。
在一个全民信访而不信法的时代,律师被边缘化是不可避免的。周立波有一个著名的段子,就是有关系就没“关系”,没关系就有“关系”。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打官司不是“打证据”,而是在“打关系”。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律师很难获得案源,生活会困顿。而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往往不是因为其精湛的法律素养而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是因为其手握公权力而为社会民众所惧怕。这种社会心理的普遍存在,不是某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悲哀,而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悲哀。诚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法治建设走入“快车道”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是对“以法治国”的超越,“法治国家”是对“法制国家”的超越,“法治中国”则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站在了历史的新起点,法治建设走入了“快车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逐渐深入人心,成为新的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这一口号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提振了社会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在国家层面实现法治化,而且要在社会层面实现法治化。在社会层面实现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普法就是其中重要一环。不过,普法并非某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特有的社会义务,而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义务和社会责任,是我们的共同使命。“七五”普法规划就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国家机关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以案释法”制度,着重强调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普法主体责任。
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委托人必然会接触到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但委托人与公权力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的次数非常有限,时间也短,由于彼此之间互不信任,存在着强烈的戒备心理。在刑事诉讼中,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虽然在办案中也对被追诉人进行普法教育,但其效果也许并不如人意。然而,与之相比,律师的普法活动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是律师群体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
2007年《律师法》修改,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然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前提是信任。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这种信任程度,有时甚至可以用“亲密”来形容,他们在许多方面是无话不说的,律师与其当事人接触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均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所不可比拟的。正是这种充分的深度信任关系,使得委托人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律师自己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程度的影响,所以律师自己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在法律人那里,法律不是能不能信仰的问题,而是必须被信仰,因为信仰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形成并维系的精神黏合剂。有学者认为:“尽管现实世界会不断摧残法律人的信念,甚至不断动摇他们的信念,但是即使他们认为现实的法律无用也无力,也应从内心深处期待法律有用有力起来。他们对于法律效用现状的理解,并不是他们信仰法律或不信仰法律的理由,反而应当是他们更加努力推进法治的动力。”
普法,宣传上有技巧
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除了在个案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在个案之外也有责任加强普法宣传。刑事辩护是律师行业的传统业务,刑辩律师在过去曾饱受诟病,因为人们认为刑事辩护就是为“坏人”作辩护,所以刑辩律师与“坏人”是同类人,刑辩律师就这样被妖魔化了。面对这种不理解,我们刑辩律师要善于讲法律故事,善于普法。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有效辩护,告诉世人:“我们荣幸地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指控的罪行。人,一旦被指控并非孤立无援,这是人间有爱的证明。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刑辩律师要学会转换视角,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评价律师行业的特有作用和社会地位。不过,广大律师也应谨言慎行,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涉及案件的公开言论,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普法属于宣传,而关于宣传,有这样一种理解:为按照既定方向改变有关居民的态度及行为而对各种象征性符号(包括词语、口号、标记、音乐和视觉图象)所进行的精心操纵。其实,宣传是一种技术,而技术是中性的,并没有好坏优劣之分。我们要学会创造宣传形式,学会让事实说话。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宣传是指(向公众)说明解释,使产生影响。笔者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普法就是在开民智,而开民智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千百年来,我国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理念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人们普遍不相信法律,既有“选择性执法”,也有“选择性守法”,对于法律抱有机会主义的态度,而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但近年来,经过全社会多年的努力,法律意识开始在中国人的意识中生根发芽。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汉语新词中,就有“法商”概念。法商,是指公民对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认知、体会、实践乃至达到信仰的程度体现,是内心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认同感受和外在行为的有机统一。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一位普通公民“法商”的培养。而我们正是要通过自己的切实努力,让社会民众充分认识到普法宣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普法,需要培育法制土壤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法治现代化里程中逐步形成的,当前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加速形成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普法,既是为了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也是为了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发展的社会土壤。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句话同样适用于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之中。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冤案的认识还是比较狭隘,局限于将无罪的人错判为有罪这个层面上,而忽视了轻罪被判处重罪这种形态的错误。纠正第一种错案,主要还是依靠“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从“定罪公正”到“量刑公正”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要实现这个更高层次的法治目标,不仅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还需要我们通过普法的方式,来提升广大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之间才会形成良性互动,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向着更高层次迈进的努力,才会获得社会各界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法治国家才有希望梦想成真。所以,普法,不仅是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更是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发展的社会土壤。虽然培育法治中国的社会土壤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即使艰难,也还要做;愈艰难,就愈要做。”
(作者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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