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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城市管理监督与城管执法创新”系列之三

执法体制改革启动 规划制度亟待配套

■唐钧 张颖欣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1月14日   第 15 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行政区陆续出台省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另有10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与城市管理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意见。

  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制定国家规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意见》,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提出指导意见。

  与城市管理相配套 出台城市规划制度

  在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为更好地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还需结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据统计,2016年已有10个省级行政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制定省级《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包括北京、上海、江苏、云南、河南、广西、天津、辽宁、吉林、宁夏。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在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同时,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2016年6月),要求“建立精细智能的城市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强化依法科学高效的规划管控体系”“构筑国际一流水平的城乡建设格局”等,推动城市工作向更加突出管理服务转变,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以服务促管理,保障城市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城市治理方式向更加强调共治共管转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从目前情况来看,18个省级行政区已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制定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省级指导意见。但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还需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城市规划等制度,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系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

  贯彻落实中央规划 出台省级指导意见

  自《意见》(2015年12月24日)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划,据统计,已有18个省级行政区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制定省级《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政府官网或媒体公开报道统计,18个已制定省级指导意见的省级行政区,包括广东、福建、浙江、四川、陕西、安徽、山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北、山西、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甘肃、贵州、青海。

  以广东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例,2016年10月,广东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广东省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提出具有广东特色的政策措施。

  2016年11月,广东省召开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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