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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财政部强化PPP项目财政管理

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中国城市报记者 吉文惠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0月31日   第 08 版)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此次新政是对近年来PPP项目财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PPP项目适用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晰,是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政策文件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PPP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也为今后国家PPP立法奠定了基础,将对我国PPP事业长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严禁借PPP项目名义举债

  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发现有地方搞PPP项目是在变相借债,要规范这一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由于很多地方进入还债高峰期,而且还债高峰可能会一直延续到2018年,政府面临很大的偿还债务压力。部分地方政府希望通过PPP融资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减轻还债压力。

  今年6月底,《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南等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

  此次《暂行办法》出台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政府信用背书保障履约率

  民生证券研究院研报分析,PPP无疑是今年三季度资本市场上的亮点。一方面,从时间进度来看,大部分项目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立项,经过近一年的准备之后,大都已进入落地阶段。另一方面,PPP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推进明显加快,整个PPP的监管、法律和政策体系越来越清晰。

  此外,“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许多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透支问题,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怕陷阱、怕违约、怕反复,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为干扰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因素。

  《暂行办法》强化了PPP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确保项目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政府支出纳入财政规划和预算,可以有效预防地方政府债务违约,消除社会资本顾虑。

  新政亮点频出

  除了提高政府履约能力,本次新政还体现出了几大亮点,对于PPP项目的落地实施将起到积极影响。

  比如,新政体现出要规范社会资本选择方式,鼓励实现充分竞争。目前,各地PPP项目普遍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对于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容易出现内定社会资本、报价不合理等问题,应加以严格限制。为此,《暂行办法》要求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

  其次是明确了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保障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暂行办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资格条件,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这也将有效杜绝通过设置注册资金、所有制性质、过高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等做法。

  另外,新政要求公开项目全过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暂行办法》要求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准备、采购(含合同文本)、建设、运营、成本监测、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等信息。PPP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约束各方不规范行为,规范PPP市场秩序。

  提高PPP项目民资参与率

  当前,民间资本参与率不高是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为此,《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在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暂行办法》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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