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做出部署。《意见》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等原则。
现有企业杠杆率水平偏高
企业杠杆率一直以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际清算银行等机构估算,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估算在130%到170%之间,超出了多数主要经济体。由于企业杠杆率水平偏高,有储蓄率高、间接融资比重高等特殊国情因素,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高杠杆所蕴含的风险因素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沉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表明去杠杆工作进入了实质实施阶段。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降杠杆,可以有效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优质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推动优胜劣汰;有利于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和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意见》指出,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意见》要求,政府要为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在引导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政府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去杠杆不会“一刀切”
《意见》出台后,人们聚焦更多地是政策是否会“一刀切”。对此,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在13日上午的发布会表示,去杠杆不是简单降低所有企业的杠杆率。在这个问题上,《意见》没有搞“一刀切”,也不会搞“一刀切”。对高杠杆、财务成本过高的企业当然必须要降低杠杆率,但对低杠杆、高成长性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杠杆。
在面对去杠杆是否会引起经济收缩时,赵辰昕表示,不能简单地理解去杠杆就会引起经济收缩,他表示,去杠杆是一个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先稳后降。我们强调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而不是要求一蹴而就。因此,在政策设计上不会让去杠杆对经济产生明显的紧缩效应,在政策执行的过程当中也会努力避免对经济可能产生的紧缩效应。
《意见》里明确指出了去杠杆的措施是综合性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统筹稳增长和去杠杆,比如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发展股权融资包括债转股等等,都是在去杠杆的同时起到降成本、稳增长的作用。同时,《意见》还明确了降杠杆工作的原则,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提出从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做好企业重组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方面营造降杠杆的良好环境。
债转股有利于降低企业负债率
随《意见》一同发布的还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该《指导意见》是今年3月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指导文件,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也意味着政府在明确市场化原则后将不再为部分企业提供“免费午餐”。
《指导意见》明确,本轮债转股将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对目标企业提出“三鼓励四禁止”的定性标准,并没有提出定量指标,为企业和银行的债转股问题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债转股范围以银行的企业贷款债权为主,没有限定在不良贷款类别,即关注类和正常类贷款都被纳入实施范围。而对于债券等其他类型债权,仅是“适当考虑”。信用债风险事项可能在中短期内仍难以通过债转股方式进行处理。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等,且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机构转让债权,支持银行交叉实施债转股。前期投贷联动的试点政策可望与债转股配合,由银行下属投资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关于定价和资金筹集,《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可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和转股价格,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关于政府的职责定位,文件明确了政府要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赵辰昕表示,这次债转股将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负债率,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看:微观层面,债转股本身对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效果应该是明显的。但债转股对企业杠杆率降低的具体程度要取决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结果。制定这个政策过程中,我们通过模型进行了模拟运行,从模拟运行情况看,债转股可以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下降约10到20个百分点,大幅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从宏观层面看,债转股的降杠杆效果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充分显现。债转股运行到一个阶段需进行评估才能得出具体的量化效果。需要强调的这次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因而政府不预先设定债转股的具体规模和数量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