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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9月26日 星期一

信息共享新招,释放制度红利

■张勇进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9月26日   第 17 版)

  为破解群众办事材料报备难、部门数据共享核实难等政务痼疾,国务院于2016年9月19日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文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办法》提出的三大新招,继《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进一步释放出制度的红利。

  新招一:

  “五龙一会”联手推进政府信息共享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要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财政部、中央编办、审计机关分工管理。

  其中,联系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评价机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报告,实属众望所归。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息共享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中负主要责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国家网信办对信息共享的网络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信息共享评价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编制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实施评估。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三家共同协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按照职能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新招二:

  创设共享新原则,区分三类共享

  《暂行办法》从三个方面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

  第一,从明确指向和可操作性方面界定政务信息资源。《暂行办法》规定政务信息资源涵盖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四类,可以直接或间接采集,因行政管理或履职需要形成,可以依托信息系统产生。

  第二,首次提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原则。有地方政府提出应该依职能采集、共享、获取、使用政府信息,遵从“依职能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共享”原则,规定因履行法定职权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具有明确共享需求和使用用途才算法定共享需求,并不硬性规定不予共享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但是,《暂行办法》规定的共享原则有助于规避一些部门不共享、怕共享的借口,推进共享进程。

  第三,将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保证了内容供给和信息安全。《暂行办法》把政务信息资源分为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对共享信息的一致性保证和纠错校核规定了机制,但对信息来源的基准唯一性、不可更改性、法律效力未作规范。

  新招三:

  建设全国共享平台体系,提供技术保障

  各政务部门依靠共享平台管理资源目录,共享交换信息资源。全国300多个地市级以上政府要建设本级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共享平台和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每个共享平台分为内网平台(涉密数据)和外网平台(非涉密数据)两部分,分别依托国家内网和外网建设。这次建设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将为部委、各地区提供全国性、部门间、行业性、区域性、地区性的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成为关键性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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