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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8月15日 星期一

法无禁止即合法

■周其仁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8月15日   第 02 版)

  网约车的经验说明,“先试验、再规范”是启动创新、并使之落地的一条现实路径。这与中国以往改革经验一脉相承。从包产到户、民营企业、开放外向一直到网商兴起、快递遍地,无一例外都是试验在先、规范在后。倘若把这个屡试不爽的逻辑反过来,非规定先取好名字,再让人生孩子,那就断然搞不成改革,也实现不了创新。

  回到网约车,在此次政府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之前约四年时间里,在我国大小城市街上跑着的网约车,究竟算一种什么法律状态——合法?非法?还是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灰色状态”?

  我倾向的答案是:合法。网约车不是原来的出租车,其所从事的活动也不是原有法规所界定的“营运”,立法者不可能先验地判定后来才出现的网约车营运是不是一定属于原先“营运”的范围。

  在网约车出现之后,究竟非法还是合法,需要经由法律程序来明确,在没有启动相关程序之前,尚未作出“网约车非法”或“禁止营运”之前,网约车就是合法的,即“法无禁止即合法”。

  那么网约车当下出台《暂行办法》意义何在?我认为在于“明确网约车合法,并在明确合法的基础上,实施规范管理”。

  “本来合法”为什么还要叠床架屋,来一个“明确合法”呢?答案是国情使然。毕竟中国走法治之路还在初级阶段。“法无禁止则可为”对很多人来说陌生非常。人们更习惯“宣布合法才可为”。

  更重要的是,对于网约车这样一个在很短时间就迅速成长的新产业,确有规范管理的需要。网约车应用最新潮的移动互联技术,令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且一旦越过临界点,能够迅速集结超量供需方。网约车活跃在大都市和中心城镇,人群交互频率高,外部影响大。网约车还占用城镇街道,带来资源争用的问题等等。

  具有以上特点的网约车,仅有合法地位是不够的。实践也带出了新问题:在网约车行业内外,一种合法的自由会不会影响、妨碍、甚至侵犯其他也具有正当合法性的相关方自由?

  在经验上,市政管理机关与网约车平台、平台与司机、司机与乘客、网约车与争抢街道资源的其他出行业务之间,一种自由常常与其他自由处于磕磕碰碰的状态,界线难以划分,以上种种也要求形成一套管理规范,以确保这项中国人出行方面的重大创新,在经历争议和种种磨合之后,转为日常生活里平平稳稳的现实。

  除此之外,我主张把如何规范对网约车的管理,明确为城市事权,建议中央部委定出若干指导原则之后,主要由城市政府来承担实施具体规范的责任。

  如何划定多种自由权利之间的恰当界线,是一件细活。在各具特点、差异甚大的几百个中国城市各自的经验与信息基础上,网约车才可能在整体城市交通、出行格局中得到合理处理。

  ——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2016年8月3日网约车新规政策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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