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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8月08日 星期一

生命健康权法律上位列第一

■周珂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8月08日   第 02 版)

  我从法律的角度来简单谈一下关于问题跑道的事情。

  首先,法律上有一句话叫有损害就有救济。也就是说事情如果发生了,法律就一定要管。第二,在环境保护上非常强调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指,即使事件没有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但只要探讨危害将来有可能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就一定要采取措施、方法去解决。

  还有,在环境保护上标准不是万能的。也就是说即使达标了,符合了法定标准,但出了问题也不能免责。比如,关于跑道出台了非常科学的标准,国外用这个标准也没问题,但在中国这个标准出问题了,法律管不管?要管。在环境保护上,达标不等于免责,这个很重要。

  另外,还涉及到一个因果关系的认定。塑胶跑道和发生损害结果(儿童流鼻血)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人认为看不到必然因果关系,但在环境保护上,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跟一般民事责任完全不同,间接因果关系推定就可以界定。小孩进了问题跑道就流鼻血,躲开问题跑道就不流鼻血,这些都是属于推定因果关系,在法律上都可以成立。

  在法律上,生命健康的权利一定是第一位的,它超过其它的利益。即便有标准、有合同条款、有约束、有行政管理上的各种规定,但这些都不能够凌驾于生命健康的权利之上。

  而且在我国,宪法规定教育是国家职能,对于公民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意味着什么?法定年龄的孩子必须要上学,所以出了问题,政府就一定要承担责任。

  我国《环评法》要求任何工程都需要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做一些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据我了解,在跑道建设项目上可能还没有这样的环评,将来我们在制度上面是不是应当把这个完善起来?而且涉及到这么多孩子的切身利益,所以这种环评需要听政,不是一般的环评审批表签一个字就行,得走严格的听政程序,这是我的建议。

  再有一点,教育部门应当有懂环保、懂健康的专家,从职业角度对它提出质疑,建议教育部门关注环保,这个问题上我再强调一下,很多国家都有《环境教育法》,《环境教育法》是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事,要两个部门共同努力,这部法才能出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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