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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7月25日 星期一

看古人如何捍卫知识产权

■中国城市报记者 刘蕾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7月25日   第 28 版)

  假货泛滥,盗版横生,所以才有“打假”。无论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还是社会公益的角度,“打假”与“维权”都与我们的生活甚至生命息息相关。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中,“打假”和“维权”并不罕见,只是以往没有被冠以“打假”二字,人们对这些概念还没有如今这般重视罢了。

  在中国古代,读书人以及知识都是被尊重的对象,而中国人的“打假”概念,也由此肇始。不管是那些做假的文物贩子,还是那些翻印书籍的书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被打击的对象。而这种打击,保护的就是知识产权,只是在当时还没有这一概念罢了。

  印刷出版 有法可依

  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春秋战国以来的古典文献大都有作者的署名,一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姓名作为名称,剽窃抄袭者受到社会谴责。这说明我国古代文人已意识到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朦胧的著作权利意识。当然,这种权利意识是很粗朴的,基本上没有财产权的内容。

  我国古代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凭借口述、手抄方式传播,著作很难成为商品。随着雕版印刷术、活字印刷术的出现,著作物得以广泛流传,出版商获取到利益。这些商人为了制止他人冒名盗印,开始寻求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运而生。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保护出版权的记载。如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按照这个条文形式出版的书籍,就是“假货”“盗版”。这是打假的第一步,有了明确的法规,那么打假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赖的条文,同时从道义层面上,就固定住了造假者。南宋咸淳年间,两浙为保护《方舆胜览》等四部书的权益而专发榜文。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这是官府刻书之始,可谓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售为目的大规模印制图书的“出版社”。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刻印这本书,从而保护国子监对《九经》出版的专有权,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这些均可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萌芽。

  从宋代以后,我国古代依靠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权益,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复制权”的例子很多。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未曾被成文法的全面著作权保护所代替,即没有建立过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效法西方 保护专利

  据《韩非子》记载,古代有一个世代以洗染为业的家族研制了一种“不龟手之药”。一个谋士以千金巨资买走了药方,后来配制给本国将士使用,打败了强敌,该谋士也封官晋爵。从此故事可知,远在战国时期,中国人对知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有认识,把它当作特殊财产加以利用,但当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

  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于1859年总管朝政后,在他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具体专利形式的出现则是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98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里的专利权实质上是专营权,与现行专利权的含义是不同的。后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以后开始的。1912年1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在法律上看,已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印制商标 标记独有

  商标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志。在自然经济初期,即使有的产品上加了一些铭文、年号,也只是起到表示私有权、装饰或纪念的作用。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出现和发展,有些标记起到了区别产品生产者的作用。这种只具有区别生产者的单一属性,不具有宣传产品和提供质量保证功能的标记,虽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的商标,但可以说是现代商标的雏形。

  据先秦《韩非子》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发展,为我国古代商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汉、唐时期,商品上使用标记也较为普遍。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最早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了图文并茂的“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商标,印制“白兔儿”商标的铜版现陈列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自鸦片战争开始,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出现了许多洋货和洋商标。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出现了许多商标,近代中国随之开始形成商标法制。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这些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的一大亮点,其中所蕴含的对于知识的尊重,也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侧写。在当下传播媒介如此发达、资讯拓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更为必要了,这不仅是对于传播的管理,其背后所要传达的讯息,是对知识本身的尊重。

  古代捍卫知识产权第一人

  谈国人的维权史,不能不提李渔。因为他是我国最早与侵权者作斗争,捍卫自己知识产权的文人。

  李渔是明末清初誉满天下的大才子,集文学家、戏剧家、戏剧理论家、美学家等诸多桂冠于一身。他以笔耕谋生,著述颇丰,作品雅俗共赏,饶有情趣。其作品经常是一经印刷,便被抢购一空,尤其是他的《笠翁十种曲》,被清初戏剧界公认为“本朝第一”,在社会各阶层广为流传。

  然而,高超的艺术成就和火爆的销售市场,并未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益,反而使他的生活陷入窘迫。而这一切都是不法书商的盗版造假行为所致。

  随着小说集《十二楼》等作品的问世,李渔成为声名鹊起的当红作家。与此同时,很多地方的不法书商为攫取经济利益,也千方百计地盗版翻印他的作品。盗版伪造李渔作品,成为当时出版界畸形繁荣的文化现象,严重侵害了他的知识产权、收入和名誉。

  隐忍良久的李渔实在忍无可忍,决定维权。为方便交涉,他于1662年举家迁往侵权书商最多的南京,在那里先后经营了“翼圣堂”“芥子园”书店,自著、自印、自销自己的新作,不再委托书商印刷。

  他给每本书都印上自己精心设计雕刻的“芥子园”印章商标,该商标迅速走红,成为李渔正版新作的标记,初步遏制了盗版态势。他还在新书醒目位置,题写维权宣言。1671年,他在新出版的《闲情偶寄》中,严词警告不法书商。他说此书乃本人自著自售,以代笔耕,严禁盗版翻印,如果仍有人“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就是“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将坚决与之对簿公堂,并表达了对侵权书商的谴责和坚定维权的决心:“至于倚富恃强,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六合以内不知凡几,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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